临汾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压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将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今年,我市制定出台了《临汾市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特别规定》(下文简称《特别规定》)。
日前,记者就《特别规定》实施细则采访了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人。
据该负责人说,《特别规定》共16条,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安委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市、县四套班子领导赴县(市、区)、乡镇(街道)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每月不少于1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每月检查安全生产不少于2次;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三个必管”职责,主要负责人每月深入基层检查不少于2次;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部门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科室,建立监管对象台账和专家库;组织专家每季度对安全生产形势进行评估,形成文字材料,并建立评估台账;行业主管部门要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不在自己职责权限、执法权限或涉及复杂重大事项的,要移交或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因不能妥善处理又不及时移交的,要严肃追究责任;配齐配强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领导班子时,班子成员中具有应急管理专业背景、工作经历的领导成员应占一定比例,县、乡配备领导班子时,一般要有1名具备相关安全专业或精通安全工作的人员,并保证人员、编制、经费、装备、办公场所到位。
《特别规定》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在上级部门检查和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重要时段要在岗带班、应急值守,外出报备;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每月要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企业发生较大事故,市政府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要约谈县(市、区)安委会主任、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发生较大事故,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全体干部职工进行全员培训;煤矿企业发生瓦斯、透水、顶板事故的开展提级教育培训;生产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必须按照本质安全的要求进行智能化改造,验收达标后方能批准恢复生产;企业发生事故后,实际控制人不到现场、不积极投入安全救援资金或不配合事故调查的,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时,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退出行业市场。对实际控制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事故的,要比照《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并对上一级公司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重用。
该负责人表示,通过《特别规定》的出台推动了各级各部门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扛在肩上、落在实处,为推动我市高质量转型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
本报记者
责任编辑:畅任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