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实责任 保障安全 ——市安委办有关负责人释义《安全生产法》(之四)

2021-08-20 09:51: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浏览次数:

  临汾新闻网讯  近日,市安委办有关负责人就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详细解释了其中关于“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内容。

  一是压实单位安全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从以下方面重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二是完善负责人的职责。确定相关负责人的职责范围,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至关重要。这次修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加大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实际控制人通常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三是强化安全预防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加强事故事前预防。

  四是加大从业人员关怀力度。近年来,因员工行为异常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现象,引起社会热议。这次修法,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五是健全安责险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具有风险转嫁能力强、事故预防能力突出、注重应急救援和第三者伤害补偿等特点,对维护生命财产安全作用明显。这次修法增加规定有关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注重加强市场机制对安全生产的推动作用,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六是强化防范新风险源。近些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发展较快,同时也产生一些新的安全生产风险源,受到社会关注。这次修法增加规定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化解社会各界对平台经济从业人员安全保障的担忧。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矿山、危险物品等有关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非法转让施工资质、违法分包转包等问题突出,也是当前安全生产重要风险源,这次修法对此专门作出规定。

  记者 孙哲峰

     

责任编辑:畅任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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