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近日,市安委办有关负责人就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详细解释了其中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的内容。
该负责人表示,《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 2009年和2014年进行了两次修正。《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法治保障作用。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从历史最高峰2002年的约14万人,降至2020年的2.71万人,下降80.6%;每年重特大事故起数从最多时2001年的140起下降到2020年的16起,下降88.6%。以上数据,充分彰显了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体上虽呈下降趋势,但开始进入一个瓶颈期,传统行业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尚未根本遏止,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风险不断出现。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要求,亟需认真总结近年来安全生产领域实践经验和事故教训,不断健全安全生产法治体系。在这种背景下修改《安全生产法》,显得尤为迫切,十分重要。
修改《安全生产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迫切要求。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大系统性部署,着重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等深层次问题。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原国家安监总局的职责划入应急管理部,其他有关部门和职责也作了调整。2021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要求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立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
修改《安全生产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强化依法治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加快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加强基层监管力量,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着眼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目标的要求,紧密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聚焦安全生产难题,统筹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法治建设,及时健全安全生产领域法治体系。
通过修法,积极借鉴吸纳安全生产领域有益经验做法,着力加强制度薄弱环节,填充空白领域,从根本上织密安全生产法治防护网,切实打牢安全生产法治根基,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法治效能,依法促进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修改《安全生产法》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有力保障。《意见》指出,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过程中,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监管体制机制和法律制度不完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依然突出,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尤其是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一些事故发生呈现由高危行业领域向其他行业领域蔓延趋势,直接危及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亟需通过修法进一步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记者 孙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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