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实责任 保障安全 ——市安委办有关负责人释义新《安全生产法》(之九)

2021-09-24 09:17:41 来源:临汾新闻网   浏览次数:

  临汾新闻网讯 近日,市安委办有关负责人就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详细解释了其中关于“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该负责人表示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力度大、涉及条文多,较大幅度地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完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完善工作原则要求。一是明确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胜利的根本保证。针对安全生产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党中央统揽全局、协调各方,持续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取得新进展。实践充分表明,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的决定性因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意见》精神,增加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利于强化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系统治理,大力提升我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二是贯彻新思想新理念。此次修改安全生产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进一步突出强调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三是明确“三个必须”原则。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此次修法增加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为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一是压实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是完善相关负责人职责。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加大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是加强安全生产预防措施。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加强事故事前预防。

  四是加大对从业人员关怀。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五是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要求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注重加强市场机制对安全生产的推动作用,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事故预防功能。

  六是明确新兴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七是针对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等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非法转让施工资质、违法分包转包等突出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明确监督管理职责。一是强化政府职能作用。进一步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增加和完善以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完善监督管理体制。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将本法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监管部门加强合作,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记者 孙哲峰

     

责任编辑:畅任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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