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近日,市安委办有关负责人就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详细解释了其中关于“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加强保障制度建设。一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建设。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二是明确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明确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职能。为便于整合优化应急力量和资源,提高事故救援能力,推动形成统一指挥应急管理体制,规定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
四是完善事故调查后的评估制度。要求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是增加规定公益诉讼制度。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安全生产领域的公益诉讼作出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加大违法处罚力度。一是普遍提高罚款额度。在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涉及罚款的违法行为,普遍提高了罚款数额,加大惩戒力度。例如,修改后的第114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相关罚款数额的两倍以上5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最高处罚额度可高达1亿元。
二是新增按日连续处罚措施。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坚决严厉打击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等恶劣违法行为。
三是加大对严重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力度,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有关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严重违法情形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增加规定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 5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四是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曝光力度。增加规定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后7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通过后,有关方面应当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安全生产法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充分利用这次修法契机,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宣传,让安全生产法更加深入人心,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治素养,强化全社会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学好、用好安全生产法的浓厚氛围,依法推进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二是加强法律贯彻实施。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从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力度、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面作了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切实将安全生产法落到实处、落到基层,保证安全生产法有效贯彻实施。三是及时完善配套法规政策。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增加或者完善了一系列安全生产重要制度,需要有关部门及时制定和修改有关配套法规政策,确保相关制度落地实施。比如,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机构的资质条件等。通过这些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法有效实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依法推动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记者 孙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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