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安委办有关负责人释义新《安全生产法》(之二十九)

2022-02-11 10:14:05 来源:临汾新闻网   浏览次数:

  临汾新闻网讯 近日,市安委办有关负责人就修改后的新《安全生产法》,详细解释了其中法律条文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将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由6类整合精简为4类,分别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分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按照上述改革方案要求, 2017年修订后的《标准化法》对标准进行了重新分类,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上述标准分类和执行要求是针对一般情况作出的规定。考虑到一些领域的标准比较特殊,历史上形成的标准管理模式需要沿用, 《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修改后的《标准化法》作了衔接性规定。比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法律法规对标准制定另有规定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安全生产、公安、税务标准暂按现有模式管理。

  核、航天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军工领域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2017年修订后的《标准化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的“国务院决定”就是指《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等决定。

  目前,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共3500项左右,其中行业标准有2500项左右,这些行业标准对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还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应当说,在安全生产标准模式管理等方面,修订后的标准化法与本法作了较好的衔接,也就是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暂时按照现有模式进行管理。本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根据以上情况,这一规定符合《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修订后的《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

  记者 孙哲峰

     

责任编辑: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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