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安委办有关负责人就修改后的新《安全生产法》,详细解释了其中法律条文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
条文释义: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者,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有义务在搞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搞好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安全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贯彻中央文件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本次修改的内容之一。实践证明,侧重强调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与其他负责人员是片面的、被动的,不利于调动一线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利于培养和增强一线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单单是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企业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地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安全生产,迫切需要把全体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提升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形成全面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良好生产经营环境。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员必须亲自带头,自觉执行责任制的规定,经常或定期检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奖优罚劣,提高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执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自觉性,使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得以巩固;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线员工,也要自觉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承担起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根据业务要求和岗位实际,不断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更要注重将相关制度落到实处。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停留在纸面上,相关制度规定流于形式,未能切实发挥作用,因而这次修法增加“落实”二字,强调把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扎根到生产经营每个环节、落实到生产经营一线的重要性。
《意见》提出,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这次修改贯彻落实以上内容,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职责。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带有基础性、长期性、根本性的工作,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企业在具体实践中,要通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实现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本报记者
责任编辑:姚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