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实责任 保障安全 ——市安委办有关负责人释义新《安全生产法》(之五十七)

2022-08-26 09:40:37 来源:临汾新闻网   浏览次数:

  临汾新闻网讯 近日,市安委办有关负责人就修改后的新《安全生产法》,详细解释了其中法律条文条款。

  对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保障实习学生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基础。近几年,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到生产经营单位实习时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发现学生不了解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不掌握相关的操作技能,缺乏相应的应急处置能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各种危险性的状况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作为实习学生的管理方,应当协助和配合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是实习学生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针对实习学生制定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实习学生了解和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了解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基本的应急处理措施,能够适应所实习的工作。

  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管理的要求。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不仅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记录轨迹,了解从业人员是否掌握足够安全生产知识的重要参考,也是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重要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档案的范围应当包括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班组长以及其他从业人员。

  记者 孙哲峰

     

责任编辑:畅任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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