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安委办有关负责人释义新《安全生产法》(之七十五) 压实责任 保障安全

2023-02-08 09:37:36 来源:临汾新闻网   浏览次数:

  临汾新闻网讯 近日,市安委办有关负责人就修改后的新《安全生产法》,详细解释了其中法律条文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特殊管理的规定。

  条文释义: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和特种设备,由于其危险性较大,与其他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工具有较大区别,一般实行特殊管理,在生产、检测、检验方面进行严格要求。

  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畅任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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