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近日,市安委办有关负责人就修改后的新《安全生产法》,详细解释了其中法律条文条款。
特殊管理的对象,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
根据本法附则相关规定,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这些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对保障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安全至关重要,需要进行特殊的管理,国家对其实行生产许可制度。2005年制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2013年12月7日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取得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畅任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