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近日,市安委办有关负责人就修改后的新《安全生产法》,详细解释了其中法律条文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如前所述,危险物品从生产到处置的各项活动环节较多,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也较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等活动,必须首先执行这些规定。实践证明,严格按照规定和操作规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条件,特别是涉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更不能凭经验判断,存侥幸心理,而是要严格按照规定按部就班地进行。
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是法律、法规和标准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体现,能将国家的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中具体化。国家对危险物品涉及的生产经营活动有严格要求,需要相关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比如,按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包括生产、销售、爆破等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由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以及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等活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害,因而需要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比如,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这些措施能够有效降低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风险,避免事故发生。
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有关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等活动时,除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自身安全生产工作外,对于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对于有关主管部门违反法定的程序,或者以监督管理为名影响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牟取私利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不仅有权拒绝、抵制,还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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