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实责任 保障安全 ——临汾市安委办有关负责人释义新《安全生产法》(之九十七)

2024-01-03 10:07:39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新闻网讯 近日,市安委办有关负责人就修改后的新《安全生产法》,详细解释了其中法律条文条款。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的现场管理。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专门的操作规程,对爆破、吊装作业应当遵守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作了具体规定。例如,吊装时吊物要捆扎牢靠,吊钩要找准重心;吊物要垂直,不准斜吊或斜拉;物体吊起时,禁止人员站在吊物之上,其下方禁止有人;起重机在起吊满载荷时,应先将重物吊起地面20厘米至50厘米停止提升,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衡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再进行下一步的提升;对于有可能晃动的重物,必须拴拉绳;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禁止穿化纤衣服;在大雾天、雷雨时、黄昏、夜晚,禁止进行爆破;在道路不安全或阻塞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等。

  实践中,由于在危险作业现场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协调、管理,导致作业人员错误操作,从而引发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2001年7月17日,在上海市沪东造船(集团)有限公司由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承担的600吨门式起重机在吊装过程中,由于没有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各作业人员之间缺乏协调,导致操作上的失误,使龙门吊坠地,造成36人死亡,3人重伤的特大事故。为保证危险作业的安全进行,本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关于危险作业目录。除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作业外,目前还有一些作业也很危险,如有限空间作业、地下挖掘作业、悬吊作业、临近高压线作业等。因此,本条通过授权的方式明确其他危险作业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这样规定,有利于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及时公布调整相应的危险作业目录,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动态安全管理。

  记者 孙哲峰

     

责任编辑:畅任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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