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整合的遗留问题及建议

2013-02-16 08:40:41 来源:临汾新闻网

煤炭工业是我市最重要的支柱产业,随着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胜利收官,当前,我市煤炭工业进入了一个特殊时期,煤矿大面积改造提能建设,矿井转型跨越步伐稳步迈进,但随着矿井建设速度的加快,兼并整合后遗留的问题也凸显出来。

一、整合后煤矿与村集体缺乏有效对接,村集体既得利益无法保证。我市的煤矿企业在整合之前,大多数都是在2004年的煤矿产权改制中从乡、村集体煤矿改制而来,有些煤矿占有村集体的土地等,原有煤矿主与村集体、部分村民有口头或书面占地补偿或上交、支持村集体公益事业以及用工等保障村集体利益的相关协议。但本次整合过程中,整合主体与被整合煤矿缺乏和村集体沟通,导致村民集体利益受到损害,出现村民闹事不断,影响煤矿生产建设。

二、原煤矿企业因不合理开采导致的地质灾害未予解决,矛盾频发。在原煤矿企业开采过程中,由于技术限制和追求利益最大化,不合理开采导致村民房屋受损、土地崩裂、滑坡、饮用水困难、地下水资源枯竭等地质灾害没有做到很好的解决。新组建的企业与原企业主因责任承担问题相互推诿,部分村集体或村民又对企业提出一些不合理要求,三者利益难以统一协调。

三、价款支付不到位,原矿主与整合主体纠纷不断。在本次资源整合过程中,原矿主与整合主体之间都签订了明确的交易协议,规定了补偿款到位时间。截至目前,部分企业合同价款的到位率不足百分之六十,原因是多样的,有主体企业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有受协议约定按办理证照、复工投产进度付款的问题,有受国资委审核备案的问题。

四、原有煤矿存在银行逾期贷款未处理,税费欠缴,企业清算注销将给金融机构及政府收入造成严重损失,在资源整合前,原有煤矿企业在国有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有大量的贷款用于建设等,以蒲县农村信用社为例,原煤矿企业有逾期贷款8433万元,整合主体大多数以资产转让方式收购煤矿,原企业清算注销,另组建新公司,在法律上新组建公司不承担原企业债务。原企业债务,债权人可在企业清算过程中受偿。但在现实中,由于利益关系的复杂,整合方式的不同,原企业资产已归新组建公司,金融机构很难实现债权。如果原企业注销,债权的实现将成为不可能,损害金融机构利益,尤其在我市原煤矿企业大多数贷款来自于农村信用社,直接损害到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安全以及储户的利益。另外,原企业不同程度存在拖欠税费等问题,如果政府有关部门在企业注销前不追缴,将会造成税费流失。

五、遗留的企业用工、社会保险问题,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原有煤矿都雇佣大量的当地劳动力,而在资源整合过程中,大多数原煤矿企业将政策性注销,对原企业用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现有主体不接受原有劳动力,原企业又没对用工依法处理,而是抱着“我不干了,你们也走人”的态度,而这部分职工在企业工作多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已经具备签订无期限固定劳动合同的条件。原企业在被整合后,没有妥善处理人事劳动问题,依法终止劳动关系,原职工劳动关系、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处于无人接受和监管的地步,原有职工的稳定和再就业比较困难,容易发生大规模上访等事件。同时个别企业还存在未了结的劳资纠纷、工伤纠纷及诉讼,都将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临汾之长在于煤,临汾要实现转型跨越,必须立足煤、延伸煤、发展煤,在煤上做文章、在煤上下工夫。但在目前,煤矿企业整合后的遗留问题制约着煤炭企业转型发展的速度及多元化发展的力度,给整合后煤矿企业的发展埋下很多隐患,因此现建议如下:

一、坚持政府牵头,切实形成村矿矛盾化解整体合力要明确和落实市、县、乡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化解矛盾中的职责。及时开展对原县乡村既得利益及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问题,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且能立即解决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到位。一时无法解决的,应明确部门责任,限期解决。对群众诉求合理或部分合理、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完善的,由党委、政府召开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因地制宜解决。对群众诉求依法按政策不能解决的,由当地乡镇党委、政府耐心细致地做好心理疏导、理顺情绪工作。对可能引发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问题,由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包案调处,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对以维护群众利益为名故意制造事端、煽动组织闹事的违法犯罪人员,以及以矿养恶、以恶护矿以及雇佣黑恶势力,以暴力手段侵害所在地或周边群众利益的矿主和打手,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二、加强“和谐共建”,实现村矿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由政府协调新组建的企业按国家政策以及法律的规定,主动承担因原煤矿采煤造成的地质灾害责任,有效解决村民房屋裂缝、土地塌陷、人畜饮水困难、环境污染及移民搬迁的问题。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农村环境治理、移民搬迁、饮水解困等国家有关政策,积极争取各方资金,帮助煤矿企业解决因地质灾害引发的问题。同时,各级政府应引导村民以合法的渠道表达利益诉求,为企业排忧解难、优化生产环境。要在矿产资源型乡镇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加强村矿矛盾的排查调处,确保矛盾早发现、早解决。建立乡(镇)、村、矿定期例会制度,加强沟通,定期协商,最终实现村矿和谐相处,共同发展。

三、加强监督,督促主体企业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化解企业矛盾纠纷。地方政府要加强主体企业按约履行合同的监督力度,发挥主导作用,督促主体企业按约定的进度及时支付价款,督促原企业缴纳欠税、处理企业债权债务等。对整合中发生的争议、纠纷,政府应继续发挥主导作用,成立专门的议事协调机构,为企业与原矿主搭建沟通协调的平台,保护各方利益,及时、主动协调整合双方妥善处理。同时,各级法院应逐步放开对煤矿并购案件的受理限制,妥善化解矛盾,处理各类纠纷。

四、支持金融机构依法清欠,加大税费清缴力度,确保资金与税费收缴。对于原煤矿企业拖欠的贷款和税费,政府应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提示,政府各职能部门对被整合煤矿企业欠缴的各项税费进行摸底调查,在被整合煤矿企业未注销及主体企业未支付清合同价款之前进入法律程序依法清欠、追缴,确保借贷资金与税费实现收缴,保证政府利益不受损失。工商、煤炭、国税、地税等职能部门,要监督企业依法清算注销,按规定清偿职工工资、保险、税费、债务,维护企业职工及债权人利益。

五、妥善处理企业用工问题,维护劳动者利益煤矿企业用工具有一线工人流动性大,管理人员相对稳定的特点。在解决企业用工及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方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以及规定的补偿标准妥善解决。劳动保障部应加大对企业在处置用工问题上的监管,及时纠正、裁决企业劳动用工问题上错误的做法,对一些未完结的诉讼,及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务工人员权益得到实现。劳动保障部门同时要做好用工人员劳动关系档案的保存、代管工作,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及时做好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转移、续交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 张鹏慧 系市政协常委、蒲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责任编辑:李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