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信用,自然会想到商鞅立木的故事。搬运一木,片刻功夫,酬劳50金。其酬金之丰厚,令人生疑。但履约践诺之后,疑惑顿时变为信任。商鞅通过立木,为秦帝国立信;通过立信,为秦帝国立威;通过立威,为秦帝国变法造势。政府讲诚信,方可赢得民众的信任;民众信任政府,政府才有执行力;政府有执行力,方可令行禁止。其实,岂止政务需要诚信,商务、司法乃至社会各业,都需要诚信。正如孔子所言:“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经商不讲诚信,则买卖难持久,欺诈无异于断送财路。执法不讲诚信,则法无威,民不畏;人际交往不讲诚信,尔虞我诈必横行。诚信之重要,人所共知。
但是,失信行为却频频发生。如商家欺诈,制假售假,以次充好;官员贪腐,蒙骗国家,愚弄百姓;法官知法犯法,敲诈原告,勒索被告;学者学术不端,弄虚作假,骗取经费,盗取浮名。种种失信行为,举不胜举。但细究其后果,不难发现,最终却是与人不利,与己亦不利。然而,失信者却屡见不鲜。其原因何在?笔者试就此问题做些探讨。
一、问题所在1.舆论宣传引导不力。中华民族是一个崇尚诚信的民族。古代曾有许多一诺千金的佳话为人所传颂,今天也有许多诚实守信的美谈为人所称道。然而,诚实守信者总是犹如星星之火,虽不断闪现,却未能形成燎原之势。其原因固然很多,但舆论宣传引导不力,则为原因之一。诚者自诚,奸者自奸,任其自由发展,少有干预制约。守信者得不到社会的及时关注和热情褒扬;失信者不能及时曝光,往往逃避社会批评。守信者遭遇冷漠,积极性受挫;失信者悄然无事,无收敛之压力。总之,社会信用环境对信用行为的积极影响力还不够强,促进作用还不够大。
2.征信服务机构缺失。社会诚信水平的提升,有赖个人诚信意识的增强;个人诚信意识的增强,则必须使诚信行为与行为后果产生利害关系。让守信者获益多多,使失信者寸步难行。而要使行为与后果挂钩,必须有专门的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征集、整理和管理。但目前此类机构严重缺失,个人信用信息征集还是空白。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从业人员,个人信用信息建设便是空话;没有个人信用信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自然也是空中楼阁。
3.诚信激励机制不健全。既然社会需要诚信,那么,诚信行为就应该得到褒扬和奖励。如若诚信行为无人关注,则诚信者的积极性必受影响,固守诚信的自觉性必会下降。如若诚信行为得不到社会尊重,得不到政府奖赏,其行为的社会影响力就会打折扣,榜样的作用就会被削弱。对于诚实守信者,既不能只是偶尔的宣传报道,也不能只是偶尔的表彰奖励,必须建立一套长效激励机制,否则,信用体系建设的美好理想就难以实现。
4.失信惩戒力度不大。失信行为既为个人道德品行所不容,也与社会文明相背离,眼前有害他人,长远有害自己。然而,失信行为却频发不止,失信之人却屡见不鲜。
原因就在于失信成本太低,惩戒力度太小,缺少威慑力。如果让失信者因此而身败名裂,倾家荡产,又有谁还敢冒险触及信用红线呢!二、工作建议1、以舆论宣传营造环境。充分发挥媒体的积极引导作用,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通过宣传教育,让人们将诚信内化为理想信念,外化为自觉行动,从而形成一种崇尚诚信的社会风气。通过舆论引导,让诚信者处处受人尊重,时时春风拂面;让失信者饱尝失信的苦果,灰头土脸,追悔莫及。通过良好诚信环境的熏陶,使人人知诚信之可贵,而努力讲诚信;使人人知失信之不可为,而力避不失信。惟有如此,信用体系建设才能水到渠成。
2、以法律法规规范行为。适时出台有关信息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对征信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任务、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为其顺利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和法律保障。同时,也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以防止其泄漏国家机密、贩卖商业秘密、侵犯个人隐私。只有这样,征信服务机构才能快速壮大,健康发展。
3、以网络信息覆盖社会。无论是何人、在何时、处何地,只要其行为是列入信用记录目录者,都应记录在案,不留空白,不存死角。这样,人就不会心存侥幸,为不可为之事;而是严于律己,不敢行为失范,不会为一时的随心所欲而抱憾终生。这样,人就不得不约束自己的行为,当约束失信行为成为习惯时,诚信行为也就自然而然了。为此,必须信用记录法定化,信用信息网络化,网络信息公开化。
4、以奖惩机制夯实基础。没有信息记录,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便无从实施;反之,对诚信者不奖励,对失信者不惩戒,信用记录也将失去意义。对于诚实守信之人,既要给予精神鼓励,也要给予物质奖励。可在就业、晋级、加薪等方面享有优先权。而对于那些不守信用之人,则予以惩处,使其付出高昂的失信成本。通过褒奖诚信、惩戒失信,让诚信者多获益,从而使诚信者越来越多;让失信者受重罚,从而使失信者越来越少。奖惩机制的完善,必将促进信用制度建设;信用制度的完善,必将促进诚信风尚的形成;诚信蔚然成风,文明和谐社会梦想必将成为现实。
(作者单位: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王书俊)
责任编辑: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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