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作为一种国家治理方式,其核心要义有二,一是限制权力,二是保障权利。由于权力具有自我扩张的本性,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进而侵犯公民权利,践踏法律权威。因此,严格规范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和扩张,同时充分保障人民权利,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乃依法治国的两个重要维度。
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十几年来,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现实当中,由于权力缺乏应有的监督和制约,使得权力放纵不能得到有效遏制,权利受损现象时有发生,全社会对法律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尚未形成,距离依法治国的真正实现尚有差距。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回归法治本质、遵循法治规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正是在这样一个关键历史节点进行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次总动员、总部署,无论是总原则、总目标的提出,还是重要性、必要性的阐述,抑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方面的安排,无不彰显法治的权威,无不体现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个体权利的尊重。
加强立法工作,确保立法体现人民意志古德诺认为“立法是国家意志的表达”,列宁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表达人民意愿、保障人民权利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立法。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立法滞后现象仍然存在,一些重要领域的法律空缺,一些法律法规急需修改。还有不少法律由于缺乏配套法规,导致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大打折扣。这就要求我们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抓紧制定当前急需而又尚未出台的法律,及时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尽快制定部分法律配套法规,“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此外还要着重提高立法质量,“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坚持科学立法,加强立法前的调查研究,密切联系实际,正确认识和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增强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要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立法过程当中应当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充分体现群众利益,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使所立之法切实可行;要严格限制部门起草法案,进一步加大权力机构起草法案的比重,并且开拓新的立法起草渠道,彻底斩断部门利益的纠葛。
规范行政行为,促使行政权力依法行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仅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手段和必要过程。然而,由于行政权力极具扩张性以及相关法律约束不足等原因,导致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机关职能交叉、权责不清、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普遍存在,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我们推行了政府职能转变、审批制度改革等一系列改革措施,颁布了《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纲领性文件,落实了重大决策听证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具体制度,但是按照法治政府的要求,我们的差距依然很大。针对这种现状,四中全会对规范行政行为做出了一系列扎实有效的制度安排,绘制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路线图。
“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这是用权力约束权力的根本之策。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机关政企不分、政事不分,越位、错位、缺位等等问题始终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完善的法律规范。约束行政权力的最好办法就是立法,只有通过立法把机构的组织、职能、编制、责任等全部法定化,政府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要由法律界定清楚,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才能有效防止行政权力的膨胀和扩张。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这是用程序约束权力的关键环节。
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也没有单行的行政决策程序规范。由于缺乏法定程序,各级政府行政决策往往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导致决策失误屡见不鲜,给人民和社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损失。科学决策区别于经验决策的最大特征在于程序化,应当根据决策科学化的要求,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或者单行的行政决策程序法规,严格规范决策程序。行政决策只有遵循法定程序,才能有效减少决策的失误,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是用责任约束权力的有效之举。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许多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全面推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但是由于配套制度不够健全,以及制度之间缺乏内在的相互衔接,导致制度执行不力,责任追究难以落实。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需担责的行政法治理论,只要有权力的地方就应有责任存在,应当根据权责一致、以问促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完善行政监督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通过监督保障制度的贯彻实施,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坚持公正司法,切实保障公民权利自由司法是保障公民权利自由的有力手段,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然而,当前我国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依然存在,司法公信力不强,司法的终极救济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领导干部干预案件审理是导致司法不公、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破解这一难题,最终还是要靠制度的保驾护航。四中全会指出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此举抓住了行政干预司法的关键环节,对于遏制司法腐败,破除地方保护,保障公民权利,必将产生值得期待的效果。全会同时指出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要“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这些制度的确立将从权责一致的角度,为司法人员依法裁判、司法公正真正实现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如此,通过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个体权利的保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真正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摘自《学习时报》
责任编辑: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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