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临汾市公安局党委勇于亮剑、敢于揭丑,果断决定在全市公安机关内部开展政治巡察,并使巡察工作走向常态化,旨在抓早抓小、内病内治、标本兼治,从根本涵养清风正气,打造一支过硬的公安铁军。此举在全省走在了前面,得到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公安机关内部巡察取得实效的关键就是突出一个“内”字,在“内”字上下真功夫,做足文章。
一、敢于自我革命,找准切入点
内部巡察与常规巡察相比较,最大的不同在于内部巡察是自己人监督自己人,内部人检视内部人。正所谓刀刃向内,自我解剖,自我亮丑,自揭伤疤。这既是对党的政治监督工作的大胆探索和积极创新,也是对巡察工作的发展和推进。为此,市公安局党委制定了“抽硬人”的标准,同时巡察组成立了党小组,加强对巡察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确立了“打铁先得自身硬”的作风理念。有了一支过硬的队伍,内部巡察自我革命、自我解剖、自我疗伤的目的才能得以逐步实现。
内部巡察的关键在于“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如何发现问题?从何处发现问题?发现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在哪里?既是对巡察工作人员基本功的考验,也是内部巡察工作能否立竿见影的核心所在。
临汾市公安系统共22个县(市、区)局和分局,局内设51个部门(包括交警大队),要开展内部巡察工作,决不能千篇一律搞一刀切,而是要找准切入点,号准脉,点准穴,直入病灶。市公安局党委首先在市交警支队打响内部巡察第一枪。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内部巡察组很快定下调子,开展延伸式专项巡察,对症下药,有的放矢。主要围绕基层队所组织建设、党员民警工作作风、执法执勤履职尽责三大任务来实施。对市直属分局的巡察也是如此,先深入调查研究,找准主要矛盾,摸清直属分局的问题所在,做到未雨绸缪。之后,主要围绕基层组织建设状况、执法办案规范化水平、公安队伍廉洁勤政情况三大任务来开展巡察。同为三大任务,却各有侧重。问题方向找准了,巡察目标就明确了,工作的可操作性就凸现出来,巡察效果也呼之欲出,被巡察单位的整体面貌更是焕然一新。由此可见,内部巡察一定要体现“内”的特点,一定要内外有别,一定要切合实际,一定要因地制宜。
二、压实主体责任,铆足发力点
内部巡察既不能发号施令,也不能越俎代庖;既要相对独立开展巡察,也要依靠被巡察单位党委推进巡察工作。实践证明,要想把被巡察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推向深入,根本在于单位的党委班子,被巡单位党委要主动扛起主体责任。巡察工作发现问题也罢,形成震慑也罢,落脚点都要靠被巡察单位党委落实整改,修正错误,补齐短板。
巡察过程中巡察组不能唱独角戏,要充分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巡察,真正使被巡察单位动起来,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全力配合巡察工作。巡察组每进驻一个单位,都通过各种渠道向被巡察单位民警传输内部巡察是“治病救人”、不是“要命整人”的思想,最大限度地争取被巡察对象的接纳和理解,促使其积极主动地检视自身问题,指出别人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做好巡察反馈是内部巡察的重中之重,要充分释放“整改从反馈开始,反馈从问题抓起”、全方位督促被巡察单位整改的强烈信号。一是牵好“牛鼻子”。让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巡察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专题研究巡察整改工作,精心制定整改方案,逐项细化任务分工,列出清单,按图施工;精心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组织生活会,深刻剖析原因,查摆问题不足,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真认账、真反思、真负责、真整改。二是当好“领头雁”。被巡单位党委书记要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坚持做到“四个亲自”,带头落实整改,履行抓班子带队伍职责,层层传导落实整改责任。尤其做好班子专题会“点人点事”以及各部门督办事项的落实,防止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问题发生。三是弹好“协奏曲”。被巡单位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安排,主动认领分管领域反馈问题,加强对分管领域整改工作的领导,科学明确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对跨分管领域的反馈问题,主动与相关负责同志共同商议,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严格评估销号。同时,巡察组要加强反馈问题原因责任分析,使被巡察单位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严格按照整改时限推动整改,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使内部巡察更入“内”,更深入。
三、用好第一形态,控牢支撑点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从严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运用好“四种形态”,关键是落实好“第一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一种形态”强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制止,防患于未然,发挥的是“治未病”“育好树”的作用,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道防线。用好第一种形态,是内部巡察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制胜法宝。通过在市局交警支队半年的专项巡察,共谈话 244人(次),民主测评620人(次),召开座谈会17次,明察暗访12次,列席组织生活会31次,约谈2人,责令检查6人,处理来访12件,立行立改问题17个。在对市直属分局专项巡察中,共谈话300人(次),民主测评550人(次),召开座谈会6次,明察暗访10次,列席组织生活会3次,约谈12人,责令检查12人,抽查案卷1018卷,处理来访18件,立行立改问题238个。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才是巡察工作真正的目的和意义所在。在巡察整改中,要以常态整改、长效改进为最终目的,对“第一种形态”运用的结果我们还要适时开展“回头看”。今后,还要对落实“第一种形态”整改不到位的人员进行约谈,从而实现彻底整改。
四、实行立行立改,筑牢落脚点
市公安局在发现问题反馈整改方面立足工作实际,通过对市交警支队及直属分局的巡察试点,确立了临汾公安内部巡察的反馈整改基本工作机制,即“及时反馈,立行立改”。巡察组进驻后一旦发现突出问题立即向被巡察单位发送巡察建议书,要求立行立改,并提出整改期限及回复时间;巡察结束后,10日内完成巡察总报告,经市公安局党委同意后一个月内完成反馈,启动整改,三个月内被巡察单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回复巡察组。事实证明,这种工作方法不仅行之有效,而且高度契合了人民公安半军事化的工作作风。在立行立改的同时,市公安局时刻把问题导向放在首位,“咬住青山不放松”,什么时候彻底整改完毕事情才算结束。对反馈给被巡察单位的问题,还要不断地进行“回头看”,从而使被巡察单位形成整改长效机制,杜绝“一巡了之”。
(作者系临汾市公安局党委委员、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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