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门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一个专题,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基层基础,是人民法院与基层群众密切联系的窗口和桥梁,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服务群众、宣传法律和树立形象的阵地和平台。人民法庭能否贴近基层司法需求及时转变工作职能,在传承司法传统上求突破,在解决纠纷方式上谋创新,在矛盾调处结果上抓实效,不仅关系到一个法院的改革进程,影响着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识和看法,对于全市法治建设也具有深远影响。
一、正确把握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在大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处于推行法治的前沿阵地,面对的是法治思维和法律水平相对薄弱的基层执法环境,从总体上讲,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短板,任务艰巨。只有正确认知和把握人民法庭的职能,才能处理好推行法治与践行宗旨的关系,走出误区,开创法庭工作的新局面。
“基层群众的司法需求”是法庭工作的努力方向。人民法庭面对的是老百姓,处理的是家长里短的纠纷。我们必须正视,“息 事宁人”、“和为贵”是基层群众的人生哲学。他们厌讼、耻讼,对对簿公堂有强烈的抵触心理,且法律水平普遍较低,举证能力不足,经济条件较差,在诉讼中处于明显弱势。他们更需要法律指导和导诉服务,更容易接受诉讼外方式,如诉前调解、人民调解等温和的方式化解纠纷。人民法庭如果能够从基层群众的法律水平及司法需求出发,提供更周到、更经济的司法服务,做到教育、宣传、服务到位,不仅能够使大量矛盾纠纷化解于诉前,而且能够有效提升基层群众的法律水平和应诉能力。
“案结事了”是人民法庭的工作目标。
人民群众诉诸法律,期待的不只是一纸判决书,也不是单纯的程序正义,而是对具体问题的实际解决。近年来,一些干警不能很好处理推行法治与践行宗旨的关系,在办案中,单纯依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不愿下乡调查取证,摸不清纠纷根源,使有些案件依据片面的证据做出判决后难以执行,形成案结事难了的局面,在民间引起强烈反响。基层法庭要把案结事了作为出发点,不拘泥于诉讼程序的规定,机械办案,而是能动司法,通过建立健全基层民意沟通网络和多元纠纷调解机制,把握工作主动权,调动一切有利因素促成矛盾化解。
“推行法治”是人民法庭的职业追求。
人民法庭不能局限于就案办案,而是要着眼长远,通过以案讲法,宣传法律,加大对非讼事务的专业化法律指导,提升基层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水平,提高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管理社会事务、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并最终将基层社会事务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
二、新时期人民法庭的职能转变为了进一步增强人民法庭在联系人民群众、化解民间纠纷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法院应该主动向前延伸法律服务,大力加强诉前调解,及时推出了“院领导包乡办、法官包村”制度,让法官走进法庭、走近群众,把握矛盾纠纷的动态,及时排查化解民间纠纷,在零距离的司法服务中,以良好的司法形象重新融入基层群众的生产生活之中。
法庭工作理念由单纯办案向主动参与社会治理转变。在当前基层依法治理水平相对滞后的形势下,我们要把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作为人民法庭工作首要的工作目标,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服务理念,凡是能够案结事了的措施,包括诉讼程序和非诉讼手段,都应当充分运用,通过指导基层民调依法调处纠纷,筑牢人民调解的第一道屏障,最大限度将民间纠纷化解于诉前、消除于萌芽状态,做到小事不出门、大事不出村,维护基层和谐稳定。
法庭工作方式由就案办案向司法便民 转变。人民法庭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更加主动的姿态,贴近基层群众需求,在立案、审判、执行及其他环节,因人因案制宜,提供最实用的法律指导和导诉服务,方便群众诉讼,努力让老百姓少跑冤枉路、少花冤枉钱,以最低成本解决矛盾纠纷。要大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使争议不大、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快速审结;大幅度提高当庭裁判率,着重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积极指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必要时深入实地调查取证,努力还原案件事实,确保有理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败诉的当事人输得明明白白。
法庭工作内容由办诉讼案件为主改为以诉前案件为主,变以结案数量考核为办案效果考核。人民法庭要更加积极、主动、全面地履行非诉讼事务职能,深入群众、社区、校园,做好政策法令宣传工作,增强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逐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法律水平和防范矛盾纠纷的能力。人民法庭要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常态化工作机制,主动做好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衔接联动,做好诉讼与仲裁等非诉讼手段的衔接联动,主导开展司法协理工作,依靠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不断增强基层组织吸纳社会矛盾的水平,在息诉息访上有更大作为。
(作者系侯马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新安)
责任编辑:巩鹏
上一篇: 恪尽职守学以致用
下一篇: 以作风转变实际成效推动转型跨越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