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思考

2011-09-03 09:02: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解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活动,是调节、控制、排解社会矛盾或纠纷的重要方法,也是预防犯罪的重要防线。对企业而言,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对于维护辖区政治稳定、治安安定,为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形势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新特征。
一是严峻性。目前,国际国内环境错综复杂。国际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国内一些地方社会治安形势严峻,人民内部矛盾突出,群体性事件增多。这些,都给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二是长期性。在现阶段乃至更长的历史时期内,产生社会问题和矛盾纠纷的根源都不可能彻底消除,随着企业改革步伐的加快,各种矛盾纠纷冲突大量增加,因而对矛盾纠纷进行排查调处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三是反复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过程中,会不断涌现出新的问题;而在研究解决新问题时,一些老问题或遗留问题又会出现反复或反弹。因此,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不断巩固调处成果的过程。四是隐蔽性。在处理矛盾纠纷中,经常有一些看不见、摸不着的隐性问题会同看得见、摸得着的显性问题相伴相生,使得矛盾纠纷显得更加扑朔迷离。
二、当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面临的新趋势。
一是多元化。社会问题的多元化决定了矛盾纠纷的多元化。社会转型和企业改制过程中,所引起的各种问题不断出现,矛盾纠纷日趋多元化。二是突出化。随着法制的健全和职工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一些很小的矛盾纠纷会被上纲上线,使得矛盾纠纷突出加剧,造成严重的后果。三是扩大化。社会问题的客观存在,催生出了许多新的矛盾纠纷,这些新矛盾都较以往有大的发展。矛盾纠纷涉及范围越来越大,排查调处的工作面也随之不断延伸。四是组织化。矛盾纠纷由传统的少数个体逐渐向群体发展,由此衍生出了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和领导者,呈现出较强的组织化。
三、今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新对策。
一要内紧外松,沉着应对。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冷静沉着,科学应对,注意方式方法,采取最有效的措施,达到最圆满的结局。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办理、防止激化”的原则做好排查、预警、预防、疏导和化解工作。各级要建立健全反应灵敏的预警机制和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要强化部门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确保责任制落到实处。二要把握重点,统筹全局。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看到事物的本质,理清重点,掌握规律,站在全局的高度,统筹安排,首尾兼顾。要根据事件、矛盾和隐患的不同性质、不同类别、不同特点,全力以赴做好稳控工作。三要超前防范,抓早抓小。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加以解决,充分保障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避免矛盾纠纷激化而酿成群体性事件。四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在企业党政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各单位、各部门共同参与,同时依靠群众的力量,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治活动,及时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要实行包案调处机制,将每起纠纷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做到“四定”、“三包”。严格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收集或排查不力,报告和解决不实,致使本辖区矛盾纠纷激化或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的,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是新形势下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举措。目前,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进入关键时期,这就需要我们努力创建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实现转型跨越发展。
(黄敬科 作者单位:太钢集团临汾钢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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