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及对策建议

2011-09-28 09:33: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为了解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运行情况,6月上旬,国家统计局临汾调查队对我市已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了专项调查。调查显示: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已经显现,但存在问题也应引起高度关注。

发展情况
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为填补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支持“三农”及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小额贷款公司组建运行是对多元所有制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一次尝试,是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有效方式,也是金融体制改革的一次重大创新与突破。尤其是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在解决困难企业和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市经济建设提供了新的动力。
截止2011年5月底,我市已批准成立小额贷款公司18家,覆盖全市7个县(市、区),注册资本金达10.4亿元。其中,尧都区2家,临汾经济开发区2家,侯马1家,侯马经济开发区1家,乡宁3家,襄汾3家,霍州1家,翼城3家,洪洞2家。截止2011年5月底,全市批准成立的18家小额贷款公司已有11家公司开始营业,注册资本金为6.75亿元,从业人员142人。

运行特点
1、覆盖面广。我市目前已批准成立的18家小额贷款公司覆盖了全市人口集中、区位独特、资源赋存丰富、产业基础较好的7个县(市、区),基本集中在平川县(市、区),尽管分布县(市、区)个数不足全市的一半,但7个县(市、区)2010年年底的人口数、GDP总量、财政总收入分别占到全市总量的73.8%、72.9%和68.4%。
2、产权结构明晰。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3、服务对象以“三农”贷款为主。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商业化发展道路,以正规金融机构难以覆盖的小型企业、“三农”和个体工商户为主,结合本区域企业的发展特点,重点解决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问题,同时支持“三农”贷款。
4、利率定价灵活。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市场化利率,自主经营,自主定价,贷款利率大部分执行基准利率的4倍水平。该利率水平既涵盖了贷款公司的服务费用,又没有超出借款人最大盈利能力,找到了公司和客户的利益平衡点,提高了资金的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率,保证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运行效果
1、社会效益显著。截止2011年5月底,全市11家营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共向626户企业和个人放贷,累计放贷11.31亿元,贷款余额3.74亿元,其中个人贷款0.93亿元,主要为农户贷款,占贷款余额的24.9%;企业贷款为2.81亿元,占贷款余额的75.1%,有效地支持了当地经济,促进了区域协调发展。
2、利率定价示范效应明显。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市场化利率,资金的价格由市场资金供应量和市场需求量来决定。在实际工作中,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贷款用途、贷款期限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年利率最高为25.24%,最低为9.72%,平均贷款利率水平高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低于民间借贷利率,对辖区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产生了平抑作用。
3、经营效益良好。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市场定位准确,运行机制灵活,贷款方式简便易行,在公司与贷款户之间形成了“诚信、共赢”的合作关系,在有效缓解广大农村、个体工商户与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的同时,也为小额贷款公司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截止2011年5月底,全市营业的11家小额贷款公司,实现营业利润817.8万元。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后续资金短缺,制约可持续发展。“只贷不存”政策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使用资本金放贷,不能接受社会存款,而一般公司注册资本不超过亿元,后续资金来源较少,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2、贷款额度整体偏大,信贷受益面过窄。调查结果显示:全市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主要集中在50万元以上,截止2011年5月底,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中50万元以上贷款余额为3.04亿元,占比81.28%。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能力有限,致使贷款额度整体偏大且信贷受益面过窄。

几点建议
1、拓宽融资渠道,增强发展后劲。一是通过增资扩股追加资本金。二是鼓励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三是地方政府可注入一部分农村扶贫资金、支农资金,以委托放款的方式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规模。
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高市场竞争力。由于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处于发展初期,经营规模小、前期投入成本高,主要扶持的对象又属于生产周期长、风险高、收入低的产业。因此,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更好地支持弱势群体,另一方面应适当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经营给予税负减免或风险补贴。
3、坚持“小额、分散”的信贷经营理念,加大对弱势群体的贷款支持。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应端正经营思路,摆正发展方向,努力消除金融对“三农”、微小企业等相对弱势群体的服务盲区,实现与千园万场、千家万户的无缝隙对接。按照“小额、分散”经营原则,扩大弱势群体贷款覆盖面,更好地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4、完善配套政策,提高监管效力。有关金融监管机构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强现场和非现场监测指导力度,密切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业务运行情况,及时纠正其偏离政策方向、抽逃资金、向关联方发放贷款等行为偏差。同时建立明确的监管和处罚依据,引导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运行,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赵涛 杨德林)

  【责任编辑: 李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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