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作为当今全球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显示出强大的生机和活力,社会各界对旅游业促进经济增长、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的认识不断提高,旅游业的巨大发展潜力正在逐步释放,旅游业进入新一轮快速发展的黄金期。国家高度重视旅游业发展,重大举措逐步出台,2009年1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提出“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战略部署,旅游业首次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之后出台了《国民旅游休闲纲要》,培养国民旅游休闲意识,提升国民生活质量。并批准确定每年5月19日为“中国旅游日”,鼓励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旅游活动。今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正式颁布,并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近年来,我市旅游业发展迅速,旅游业已经成为我市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百姓日常生活的重要部分。作为即将正式实施的中国首部《旅游法》到底涵盖了哪些内容?对我们的生活到底有什么影响?旅游消费者的哪些权益得到了保护?面对屡禁不止的“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等旅游市场乱象,该法又是怎么规范的?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市旅游局局长李艾珍,请她对《旅游法》进行解读。
记者:旅游法》即将正式实施,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旅游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李艾珍:今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旅游法》,10月1日就要正式实施了。这部法是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第一部法律,共设10章112条,除总则、附则之外,分别对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管、纠纷处理、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这部法有三大特点:一是突出保障地位。体现在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护旅游资源、保障旅游安全等方面。尤其是把旅游者权益的维护摆在突出位置,单设了“旅游者”一章。二是强化规范功能。对旅游经营、服务合同、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作出了明确的要求。三是发挥促进作用。对旅游业体制、机制,发展规划、政府主导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旅游法》的出台,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权益,规范旅游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中国旅游业进入了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新阶段。
记者:《旅游法》和每个人切身利益都密切相关,公众也十分关注旅游者权益保护的问题,请介绍一下这方面有哪些亮点?
李艾珍:《旅游法》很多核心内容都是围绕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展开的,在《旅游法》里单设了旅游者一章,对旅游者的基本权利,比如对产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拒绝交易权,对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知情权以及请求救护和保护的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在规范旅游经营和旅游合同两章中,很多内容也都是保护旅游者权利的。比如说订立合同的问题、对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旅游者怎么去追偿等等。在旅游安全这章中,最重要的保护就是旅游者的安全,旅游安全保障的相关内容也是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旅游监督管理一章,旅游者投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执法监督,也是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如果梳理的话,这部法律从头到尾都可以看到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当然这里还有大家最关心的两个问题,一个是“零负团费”的问题,一个是景区门票的问题,这都是这几年大家抱怨较多,特别是普通游客怨声载道的问题。这部法律的聚焦点是权益保护,最大的亮点是规范“零负团费”和景区门票。
记者:在这部旅游法里是否对“零负团费”做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能否遏制或者是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
李艾珍:“零负团费”规范的说法是:旅行社以等于或者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游客,并通过诱骗、欺骗的方式强迫消费者购物、强迫消费的行为。“零负团费”是旅游行业的一颗毒瘤,“零负团费”的要害就是强制购物和强制另行付费项目,而不是付费项目本身不行,也不是说购物不行,而是它里面存在大量强制性的行为。《旅游法》第35条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这一规定一是清晰地明确了低价招徕,通过强迫购物等不恰当的途径获取利益的这一系列的经营行为非法。二是从旅游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从旅行社、导游以至于其它的旅游经营者各个环节都明确了这个市场规则和行为规范。我想这些规定会有效遏制这种不正当经营行为的发生,我们旅游部门会依法加强对旅游企业的监管,健全机制,发现问题及时严肃查处。
记者:景区门票价格过高一直是各方游客高度关注的问题,根据新通过的旅游法,对这种随意定价和门票过高的问题将如何监管?
李艾珍:我市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是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定的,随意定价的问题基本上不存在,但部分景区由于对各类旅游团队实施价格打折,为提高竞争力,存在门票价格偏高的问题。
《旅游法》对门票价格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规定在景区醒目的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二是规定景区提高票价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三是在服务内容上作出明确规定,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地减少收费。针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规定其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取消收费。四是规定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单位外,应当逐步地免费开放。
旅游景点有的是自然遗产,有的是祖先人文遗存,应该是广大人民群众都应该享受的,我们希望大家都能领略、都能感受这种杰作。总的讲,将来我们一定会逐步地降低票价,但同时,我们的旅游业还处于一个发展阶段,在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方面还需要进行大量的投入,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我们会报请主管部门,协调有关单位加强对门票价格进行科学管理,建立价格调整长效机制,最终实现由门票经济向综合效益提升的转变。
记者:导游是旅游从业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多年来导游待遇偏低、保障制度缺失是从业人员意见反映较为集中的地方,《旅游法》是否对此有了新的规定呢?
李艾珍:社会上对旅游业的意见绝大多数都集中在对导游员的投诉上,但其实,由于国内长期以来形成的约定俗成的劳动关系,导致导游员没有基本工资,所谓带团津贴也非常低,与导游工作的辛苦程度和劳动强度无法匹配。在沿海一些旅游发达地市,甚至存在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全程的接待费用。而一旦发生问题,导游员各项权益保障水平非常低,几乎处于无任何保障状态,这是影响旅游业发展和从业水平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有的导游员顶风作案,变身导购、逼迫游客参加自费项目了。通过立法明确我国导游的薪酬制度,并使其得到真正的落实,是保障导游人员合法权益的应有之意,也是提升导游服务质量的必要前提。
《旅游法》对于导游人员权益的保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第38条第1、2款中,规定旅行社应当保障导游的合法收入,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该全额付给导游的费用。
二是在第38条第3款中,规定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费用或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并提升了这条禁止性规定的法律效力,表明了国家维护导游人员合法权益、整顿导游服务市场秩序的坚定决心。
三是在第14条规定旅游者不得损害导游的合法权益。导游在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时,其合法权益也应当得到保护,体现了旅游者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同时也是对旅游者非理性维权、损害旅游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一种警示和震慑。当然了,为保护旅游者的权益,《旅游法》也明确规定导游员不得索要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欺骗、诱导、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违反这一规定将被吊销导游证,并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记者:旅游业是涉及面极其广泛的一项产业,包括吃、住、行、游、购、娱等多个环节,所以旅游市场的监管也是多个部门在进行的。旅游法中对旅游市场的监管体制是怎样规定的?
李艾珍:旅游业是一个长链产业,涉及到吃、住、行、游、购、娱六大环节,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一是在总则第7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内的旅游业发展和管理进行统筹协调”。对于现在旅游市场监管多头执法、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投诉不畅等问题,在旅游监督管理一章专门作出了一些规定。最主要的是明确了旅游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各自的责任,例如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等,这都是执法部门责任。在第84条明确规定了旅游主管部门的权力,同时对相应的主管部门以及职能部门明确了其权限。通过这样的规定,与现在的行政体制相适应,适应现在的形势,这有利于保证旅游法的贯彻实施。
记者:当前从中央到地方都非常重视旅游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旅游法规定了哪些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措施?
李艾珍:《旅游法》专门有一章“旅游规划和促进”,其第一方面是规划,要求景区、景点的开发一定要有统筹规划,一定要打造出科学、合理、有品位、一流的产品。第二方面是投入,明确各级政府要按照当地实际设立基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旅游宣传。第三方面是政策,研究出台鼓励促进旅游发展的政策,另外在管理服务方面,也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应该讲,这部法颁布之后,一定能够对旅游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有一个比较大的推动和促进。
记者:在《旅游法》中,对各级政府应尽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具体有哪些内容呢?
李艾珍:《旅游法》规定,各级政府要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当然,这些工作中,有些工作我们已经开展了很多年,有些工作需要进行规划和协调,有些工作限于我们的基础条件还需要一定时间进行完善。但我相信,有《旅游法》的强有力支撑,有市县两级政府的坚强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旅游法》的实施必将对我市旅游业转型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记者 刘玉林)
责任编辑: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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