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一案例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2020-07-31 09:20:11 来源:临汾新闻网   浏览次数:

  临汾新闻网讯 (记者 白洁)7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加强民事检察监督 精准服务民企发展”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检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4例,我市一起案例入选。

  据了解,该案例为某牧业公司被错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监督案。

  张某奎系临汾市某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牧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与某牧业公司、张某奎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2016年9月16日,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奎、某牧业公司归还乔某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6.14万元,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约定月息2分的利率承担该借款利息。判决生效后,乔某向尧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尧都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奎、某牧业公司银行存款281280元,查封张某奎名下房产一套,同时还决定将某牧业公司、张某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查封裁定作出后,执行法院未送达当事人。

  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在发现乔某与某牧业公司、张某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行为违法后予以立案审查。经审查,检察机关发现:一是被执行人被法院冻结、查封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不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定情形;二是法院作出的查封裁定书未向当事人送达。同时,检察机关了解到,某牧业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银行贷款被暂停发放,经营陷入困境。2017年11月28日,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向尧都区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该院依法纠正违法执行行为。尧都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于2017年12月8日将执行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撤销了将张某奎、某牧业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该案件指导意义在于,规范适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于保证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应积极履行监督职能,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规范运行;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执行法律文书送达的监督,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责任编辑:畅任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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