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县“2020.5.25”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深度调查

2020-07-31 09:24:40 来源:临汾新闻网   浏览次数:

  2020年5月25日,襄汾县境内省道S330线(原襄乡线)6公里+400米(南贾十字路口西侧)路段,牌号为晋LS8XXX的小型机动车追尾碰撞前方行驶的轮式装载机械,造成小轿车驾驶人及2名乘坐人员共3人死亡、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临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启动深度调查机制,并积极参与政府成立的调查组,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材料、询问相关人员,核实了本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并围绕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展开了全面、深入的调查。

  道路交通事故情况:5月25日1时25分,刘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机动车(谷某在副驾驶位置乘坐,董某在后排中间乘坐),当由东向西行至省道S330线(原襄乡线)6公里+400米路段处,因醉酒和对前方车辆情况观察判断不够,将车撞至前方同方向正常行驶的由贾某驾驶的轮式装载机械的尾部,致刘某驾驶的小型机动车内3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3人均于当日死亡,造成了本起死亡3人、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中死亡的3人中,年龄最大的23岁,最小的19岁,死亡原因都是颅脑损伤导致。小型机动车因正面撞击前车尾部,车损严重;轮式装载机械仅造成尾部轻微变形,损失轻微。

  事故原因及责任:经司法鉴定,小型机动车驾驶人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4mg/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车速”、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刘某醉酒驾车,超速行驶,夜间行车不注意观察前方道路交通情况,不注意提示后排座位上乘车人员按规定系安全带,临危时措施不当,其违法行为和过错,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襄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以及相关的检验鉴定后,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性质:依据山西省公安厅交管局《关于明确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通知》中的有关要求,涉案的轮式装载机械不属于新统计办法中的“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救险、校车、其他营运”等11类中的营运性车辆,且该驾驶人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而另一方事故车辆“桑塔纳”牌小型轿车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因此,调查组认为:本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属于一起非生产经营性的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责任编辑:畅任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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