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记者 卫博)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全市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该制度是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并行建立的标准适度、能兜住底、可承受、可持续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省一项有效保障人民生活水平、防止返贫的重大制度安排,是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重大民生工程。制度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缴费资助构成。其中,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按年缴费,缴费标准设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5个档次。
另据了解,参保居民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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