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查纠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侧记

2022-01-11 09:47:55 来源:临汾新闻网   浏览次数:

  临汾新闻网讯 2022年1月1日是《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第一天,掀开了我市电动自行车依法管理的新篇章。

  “作为执法者,我们首先要将《条例》熟记于心,执法的过程中,要向群众广泛宣传《条例》内容,耐心解读相关法规,让群众知晓、理解、自觉遵守新规。”当天6时50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直属大队在早班会上再次组织执勤民警辅警认真学习了《条例》的相关内容,确保相关法规条款入脑入心、熟记熟用。

  会后,各大队在日常执勤、巡逻工作的同时,组织大量警力在辖区各主要街道、路口,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增强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安全意识。

  “哎呀,出门太匆忙,忘记戴头盔了,我就去对面送个东西……”10时,在市区解放西路燕尔巷口,被交警拦下的市民张先生急忙解释起来。“再着急也得戴头盔,这是对你生命安全的保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崔琼慧说:“今天是《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的第一天,按照规定依法对你进行20元罚款。”“以后我肯定戴好头盔。这次是我违反规定了,我接受处罚。”张先生说。

  “同志,你没看到红灯亮着吗?就这么直接闯了过来,多危险啊!”10时44分,一名男子在市区南外环南机场路口闯红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缉查大队民警立即将其拦停。“不好意思,我有点急事,没注意闯了红灯。”该男子连忙解释,民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让其阅读了《条例》相关款项,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对其处以20元的罚款。

  11时30分,在市区常兴中街,一男子骑行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行驶,被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拦下来。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交警对该男子作出罚款30元的处罚。该男子说:“听了交警的宣传,我知道了电动自行车不能走机动车道,我愿意接受处罚。”

  12时20分,在市区向阳西路,一男子骑着电动自行车,后座上坐着他的朋友。“你朋友是成年人了,电动自行车是不能搭载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民警现场解释,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根据相关规定将对其处以20元罚款。

  整治过程中,民警始终将路面作为交通安全宣传的主战场,在严格处罚的同时,同步开展电动自行车新法规宣传,确保群众知法守法,安全文明出行。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五大队、环境监察大队、车管所,积极组织警力走进尧庙汽车站、泽尧商贸城、新百汇、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等场所开展“点对点、面对面”宣传,全面提升群众对电动自行车法规的知晓率、遵规率。

  “在执法过程中,我们采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刚柔并济,让市民对新规有更深入的了解,进一步提高辖区群众的安全意识,全力推动交通参与者守法遵规文明出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交警部门在宣传查纠的过程中,一方面开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安全宣传,提高电动自行车驾乘者的安全意识;另一方面加强监管,在电动自行车通行较多的路口进行严管,打击违法行为。下一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在市区范围内开展“文明交通宣传进社区”安全守护行动,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及各种新媒体的作用,线上线下协同联动宣传,广泛传播《条例》中的交通安全知识,推动形成社会共识,实现广大驾驶人驾乘车辆时,人人系好安全带;骑乘人骑乘摩托车、电动车时,人人戴好安全头盔,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得到全面加强和提高,摩托车、电动车交通事故明显下降的目标。

  记者 白洁

     

责任编辑: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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