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对罪犯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并减去其所余缓刑考验期,本裁定自宣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近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内,审判长当庭做出庄严宣判。这是全省公开开庭审理的首例社区矫正对象提请减刑案件。
当天,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乔杰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姚江华出庭履行检察职责。
2021年12月,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开展全市社区矫正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活动。翼城县人民检察院在专项活动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高某某的社区矫正档案中有一份其勇救落水群众表扬信,翼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其行为可能构成重大立功表现。
经调查,社区矫正对象高某某于2020年1月因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2020年4月21日上午9时许,高某某下班驾车途经东午寄村东S形下坡路段时,发现在其前方行驶的装载机突然掉入路旁塘坝,高某某立即下车查看,发现落入水中的装载机司机正在呼救,他不顾个人安危,在不会游泳的情况下跳入水中,将王某某救出并联系其家人和朋友,在确认王某某无生命危险后方才离开。
高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表现?是否符合减刑条件?为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翼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实地走访事发现场,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审查相关证据后,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听证员一致认为,高某某舍己救人情形构成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2022年4月6日,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向市人民检察院抄送《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建议书》,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提请减刑案件进行审查,并于4月8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了《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立案审查后,于4月25日对本案开庭审理。
“高某某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弘扬了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姚江华在出庭意见中指出:社区矫正机构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高某某依法提请减刑,不仅维护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消除了人民群众长期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误解和偏见,也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重塑了社会角色,增强其社会认同感、归属感、尊严感。
合议庭经过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市检察院提请对高某某减刑的意见,当庭作出了上述宣判。
据悉,社区矫正对象高某某减刑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施行以来,我省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
记者 白洁
责任编辑: 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