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嵩县村民吕天喜是一个三里五村都知道的疯子(实为重度智障人),连自己年龄及何时出生都说不清,三年前离家出走,今年7月其家人却突然接到监狱通知称因犯抢劫罪服刑期满,要求将其接回。因其在狱中的资料全不符实,家属怀疑其替人顶罪。律师则表示,其入狱前未做精神病鉴定、在审判过程中未通知家属,公检法部门存在失职。(见9月1日《大河报》)众所周知,我国的法律关系中,对法律主体的民事能力有着严格的规定,即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不同的行为能力则意味着法律不同程度的制裁。智障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在中国法律上是“免刑责的”,相比封建社会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是历史的进步。
但是,发生在河南嵩县的这一离奇事件,再次刺痛了人们的神经,行为举止十分明显的一名重度智障人竟然服刑三年,而且是在家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后诸多疑问直指公检法各个办案环节,令人费解。
就算这名叫吕天喜的村民有抢劫的事实,但连自己年龄及何时出生都说不清的他理应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申请司法鉴定应是最起码的程序,但是遗憾的是没有,家人所看到的仅仅是在监狱看过的一张情况表里注明的“痴呆”二字,办案部门是认为没有必要做,还是刻意不去做呢?还有一种可能更加可怕,那就是他在替人顶罪,因为狱中的资料与本人完全不相符,家人的质疑不是没有道理的。但无论是哪一种可能,该案件从发案到调查再到审判入狱,公、检、、法司要经过多少个程序呀,但为什么就没有发现和重视有无行为能力这个最不应该忽视的问题呢?笔者甚至难以想象在各个不同的部门调查取证和面对该“犯罪嫌疑人”时,是否有过内容一致的调查结论,更难以想象,在审过程中,是否有效履行了为其辩护的程序。我们也很难想象,这样一起“证据确凿”的犯罪案件,办案部门竟然没能通知到家属,而在3年刑满后又能设法将家属找到。
因为最终也没有一张具有司法意义的精神病鉴定表,其智障只能停留在民间群众的“公论”,但除此之外,案件在办理过程中仍有诸多违法、违规之处,“问题案”显而易见。也难怪网民强烈要求彻查此事,严格追究办案人的责任。
目前洛阳政法委、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已经成立了调查组,笔者认为,错案已经形成,人们在关注发生错案的原因和经过的同时,更加关注具体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中究竟做了什么,应该得到怎样的惩罚。真实、客观、公开的调查不仅仅要给受害者及家人一个说法,同时也要给全社会一个交代。(梁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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