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阴市法院依据生效法律裁定,在山西五台县执行查封、扣押任务,案件标的物31台工程车行至山西原平市时,被该市交警在没有出具扣留凭证的情况下,以无牌照为由强行扣留。华阴市法院副院长蔚冰武认为,交警不能干涉法院行使生效裁定和司法权,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用行政权干涉司法权的事很少见。”6月28日《华商报》)
这场“交警PK法院”的大戏,引来不少网友的围观。支持交警一方认为,法律面前就该人人平等;支持法院一方则认为,交警强扣法院执行标的物,是行政干涉司法。当然,更多的人是看个热闹。一次扣车的行为,被上升到了“行政权干涉司法权”的高度。
双方都有理,双方都有法可以,可双方都存在执法漏洞。在陕西媒体的报道中,法院人员向原平交警“出具了相关证件和司法裁定”,但原平方面仍不放车。而山西省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6月28日则公开回应称,华阴市法院押送31辆涉案工程车途经原平市境内时,未出示相关手续,且涉案车辆无牌、无证、无保险。查扣期间,法院一直未提供被扣车辆的相关手续。
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到底要不要遵守交通安全法?交警扣压违法上路行驶的车辆,到底该不该出具扣留凭证?如果要扣押的机动车是无牌照车,法院会雇用正规有牌照有资质的运输车辆进行搬运。这种情形下,法院使用道路搬运扣押物,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法院要保全的对象为重型无牌照大型工程车,而法院不用其他有资质的车辆运输,而是自己派司机将无牌照车开回华阴,这才同山西原平的交警执法发生了冲突。
《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牌照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照。可见,没有取得牌照的机动车就没有路权,根本不能上道路行驶,法律对此未规定任何例外。因此,原平交警发现31辆无牌照工程车在其管辖路段行驶,予以拦截和暂扣,于法有据,但其不出具暂扣凭证的行为无疑是错误的。
一起扣车事件,让两个法字当头的部门同时成为违法主体,这实在是法治的尴尬。接下来,两方面还是不要打嘴仗了,还是一切回到法律的轨道上去解决吧。“交警PK法院”事件,自然也要回到法治的原点。违法主体和公然说谎的执(司)法人员,也该尝尝法律责任的滋味。
文/郑轲
责任编辑:秦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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