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赦”违章 法律怎能如儿戏?

2012-12-13 09:43:02 来源:临汾新闻网

“合肥交警大赦违章驾驶员,被监控拍到的违章记录只罚款不扣分。”12月8日,这条消息经多人电话传播和网络传播,成为当日合肥市最大的热点。记者探访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蜀山大队后发现,此消息属实。(据《北京晚报》12月9日)

执法部门僭越法律的事情,以往也曾发生过,引发舆论一片谴责可谓是通常的逻辑。与之稍有不同,这次合肥交警的举动却赢得了一部分人的喝彩,甚至有网友直呼太给力。

不过,即便拥有一定的民意支持,这种举措仍经不起推敲,抹煞不了其“大赦”行为的弊病和存在的隐患。

回溯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出台过程,不难发现,处罚比之前更为严格,有基于对人的尊重,对交通事故频发、伤亡事故惨重等多方面的现实考虑。自新法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以来,有效遏止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效果明显,因而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法律神圣严肃,生命力在于实施。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法律明文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既要行政处罚也要记分。身为执法者的合肥交警主动变通其中的规定,只罚款不扣分”,这样的措施看似十分人性化,实则降低了交通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当事人自然是乐意接受。这种行为本身及其后续影响,都必然是以更为广大的交通参与者有关权益得不到保障为代价。尤为令人猜疑的是,交通执法部门的“大赦”行为,极易孳生花钱买分、钱多多买的腐败因子,使法律及其规定沦落为“盈利”的工具。显然,僭越法律的人性化,绝不是什么好事情,它只会使法律的严肃性被践踏,变相纵容一些人继续越过法律红线,使之成为一纸连唬人都不能的空文。

当然,每一部法律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回顾中国法治社会的进程,众多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多是历经数次修改。这些修改无不是以彼时的国情和实际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作为参照进行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修改一部法律其中的规定已不是合肥交警权限范围之内的事情。就道路交通执法而言,倘若真的存在“变通”一说,我想那一定是在诸如交通信号设置、限速规定等是否合理上做文章。比如,如果某个路段违法违章概率畸高,这个时候,作为交警部门人性化的举措应该是派员前往实地勘测,从而科学合理地设置相关交通信号设施或施画相应标识。

执法部门的违法,比普通民众的违法影响更恶劣,危害性更大,更值得全社会深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方针不能动摇。

合肥交警变通法律规定一事具有代表性意义,不该被淡化处理。接下来,立法部门需要及时追查始作俑者,究竟得到了谁的授意,据此对相关人员处以严厉的处罚。唯有如此,法律的尊严才能捍卫,更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切实保障。(孙宗林)

责任编辑:李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