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酒女”之论无关李某某罪责认定

2013-07-19 08:46:26 来源:临汾新闻网

“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案发至今,真可谓一波三折,先是两任律师先后以意味深长的理由请辞委托关系,继而新的代理律师声称将做无罪辩护,如今又质疑受害者属于酒吧“陪酒员”。

无论如何,李某某再怎么十恶不赦,无罪辩护”也都是李某某及其母的权利,是代理律师的权利,这点无可厚非。

然而,新浪微博认证为“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的易延友副教授,日前在其微博上抛出“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的论调,就多少让人摸不着头脑了。强奸就是强奸,怎么被强奸的对象还要分出三六九等来?针对网友质疑,易延友在其微博表示,关于最后一句,修正如下: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这一修正俨然透着一股文痞气。

不难理解,强奸与嫖娼定罪不同,李家人通过媒体声张着力渲染受害人“陪酒女”的灰色身份,进而引得清华法学副教授的随声附和,意在强调受害人自身的不检点,以期在“发生性行为是否采取了暴力、胁迫等方法,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这一点上赢得主动。此举也有意使原本“一边倒式”的舆论出现扭向,为做无罪辩护、得到宽大处理争取外部支持。

针对李家人对涉案女子是否为酒吧陪酒员产生疑问一事,被害人杨女士7月15日委托律师发布声明,称杨女士不接受对自己是“陪酒女”的质疑,而且任何女人都享有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7月16日《京华时报》)。退一万步讲,就算受害人杨女士果真是酒吧陪酒员,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这一论点也十分荒谬。

不可否认,陪酒女”这一灰色群体确实存在,许多人也因此会习惯想入非非,戴着有色眼镜审视她们,甚至一提及这三个字,就贴标签式地认为“不是什么好人”。但是,原罪”与这些从事“灰色职业”的女子之间并不能划等号,所谓“陪酒女”依然享有其他女性所共有的安全、自由、人格尊严,尤其是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等基本人权,法律也同样须给予她们平等的保护。要知道无论是强奸“陪酒女”还是强奸良家妇女,刑法对二者的社会危害性认定是相同的,在量刑上也没有什么区别。受害人杨女士的声明已经足够明了,我们不能因为有的女孩子陪别人喝过一次酒,就用有色眼镜看她们,甚至是给她们贴上标签,打入另册,进而可以对她们的尊严、自由、身体健康,尤其是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进行肆意地侵犯而毫不愧疚,毫无顾忌,毫不承担法律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最基本的法治常识,这位清华法学副教授想必比谁都明白。如此看来“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得到广泛关注未尝不是一件好事,至少它让我们可以稍稍放心:即便有个别权威人士“语不惊人死不休”式地声援,也遮蔽不了公众的双眼和社会的良知,再怎么雷人的辩解也休想糊弄威严的法律,黑白不会颠倒,违法犯罪分子终究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7月17日18:43,易延友在其新浪微博上发布“致歉声明”:本人昨日微博言论确实欠妥,对由此引起的消极影响深感不安,特向各方致歉!于是,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也成了“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案”的一段娱乐佐料。

孙宗林

责任编辑: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