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8月6日《经济参考报》报道,一些地方政府采取施工方垫资、BT项目、合资建设等方式,进行市政和基础设施建设,但因财力困难等原因拖欠施工方债务,造成部分施工方陷入困境,这些“政府债主”多次讨债未果,不得不借高利贷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债务利息,有的不堪重负濒临破产,有的甚至轻生自杀。
前些年,一些地方政府透支财力,官员拍脑袋决策,盲目上马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造成严重拖欠施工方债务。
随着升迁调动,决策官员可以拍拍屁股走人,将烂摊子留给新任,而“新官不理旧账”,地方政府或其部门就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官赖”。“官赖”手中掌握着公权力,相较于民间的“老赖”,债主讨债的途径更少、难度更大,因此以轻生自杀为要挟便成为无奈的选择。
常言说,民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宁。如果说民间“老赖”充其量是老板个人诚信的缺失,那么“官赖”则会影响到群众对整个政务诚信的认知,一旦党和政府因此失信于民,势必会起到负面的示范效应,增加社会管理成本,使诚信建设推进寸步难行,进而危及到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这一问题引不起足够重视,长此以往不免有政权之忧。
诚信建设,须先治“官赖”,而治“官赖”必须用制度遏制一些官员盲目举债的冲动,这就需要建立健全干部问责和惩戒机制。与此同时,对于市政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分清轻重缓急为之,谨记量力而行原则,做到论证科学、决策合理,有效规避当前出现的因财力不支“旧债未尝再举新债”,以免形成“官赖”的恶性循环。
前不久,国务院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了四大领域34项重要任务,其中政务诚信居四大任务之首。正如媒体所言,政务诚信是社会诚信的风向标,政府部门应当是整个社会诚信建设的引领者。从这个意义上说,治理“官赖”,正是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迫切之举。
文/孙宗林
责任编辑:付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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