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是马路杀手,超载是事故主因。超载运输不但严重破坏公路设施,增加公路维护费用,缩短公路使用寿命,对公路桥梁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还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国家为了治理超载,曾数次联合多部门统一执法检查,同时,《道路交通法》也对超载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规定。
近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治理超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制定出台了行政领导负责制及倒查制度,使得超载行为几近绝迹。公路运营秩序明显好转,促进了整个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然而,日前,新京报记者在河北调查时发现,在河北永年县和邯郸县,月票”被货车司机称为“买路费”,永年县的路政、运管和治超站打包价为3200元,邯郸县价格是1550元。通过当地司机,新京报记者以1550元的价格,从邯郸县路政执法人员手中购买到一张“月票”。购买月票后,售卖的执法人员会登记车牌,超载上路被查后,只要出示“月票”,就可顺利通过,不受处罚。(见8月11日《新京报》)对于超载这种违法行为,路政、运管和治超站等涉路执法部门竟然可以通过“月票”的形式给予合法化,是典型的“知法犯法”。在广大司机看来,是否花钱买了“月票”成为是否违法被罚款的依据,扭曲了法律的实质,影响了法制的权威,属于严重的行政不作为,是严重的渎职行为,是严重的明目张胆式的违法乱纪。
更令人难以相信的是,根据记者调查,在永年县、沙河市和邯郸县收取月票,这种现象由来已久。而近年来,全国交通系统内关于治理超载的文件几乎年年都有,难道这些地方政府真能视而不见吗?而那些“月票”收入又是如何分配消化的呢?以前就听很多大车司机讲过,涉路执法部门也是靠路吃路,如果严格按规定执行,涉路部门罚不到罚款,日子也不好过。如今看来,还真应了这种说话。只是,当地部门以“月票”的形式对超载“另眼相看”,实则就是对超载行为的默许,是对法律的公然蔑视。
执法部门不能以身作则,反而知法犯法的恶果是多方面的。它不但破坏了执法部门的形象,而且干扰了市场秩序,尤其是败坏了法律的神圣尊严。超载的是否违法,如何处罚成了他们的“一家之言”君子协定”,更为一些司机讥讽为“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超载月票”是对超载的纵容,对法律的践踏。有关部门一定要严肃查处,狠刨深挖,还社会一个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给公众一个明白合理的说法,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文/梁新红)
责任编辑:李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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