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也当与时俱进

2014-11-12 22:58: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陕西省城固县一农民近日在基建土堆中意外发现一件毁坏的青铜器,上交文物部门后,经专家初步鉴定竟然是商代晚期的青铜樽,距今已有3000多年。目前,城固县已给武靖远颁发了《荣誉证书》和3000元奖金。(11月11日《新华网》)看来陕西的宝贝还真是不少,就在上个月的26日凌晨,陕西省丹凤县龙桥水泥有限公司员工李磊在作业时发现约3000年前战国青铜古剑,11月2日,该县文物部门对主动上交的李磊颁发了荣誉证书和500元奖励。
    两件堪称国宝级的文物,对主动上交者一个奖励了3000元,一个奖励了500元,人们在赞美上交者懂法守法的同时,也纷纷表示这样的物质奖励是不是有点“寒酸”,甚至落伍了。媒体也曾报道过,河南许昌市襄城县的霍想雨1975年时上交了15件珍贵文物,但因为没有得到相关奖励,一直上访“维权”了近40年。
    《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但该法没有规定明确的奖励标准。有些地方奖励标准为200元至3000元,有些地方则为500元至5000元。相对文物巨大的文化、经济价值,奖励金额随意性很强,这是广受诟病的关键点。
    一边是价值连城,一边是少的可怜,在“文物归公”这件事上,究竟该如何奖励成为一件令人关注的话题。从法律的角度讲,本来就是国家的东西,即便是没有奖励也完全说的过去。但是,从情理的角度而言,适当的物质奖励”更接地气,也是促使“文物上交”的规定落到实处的必要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一些文物贩子钻法律空子,同时,可以营造良好的氛围,让更多的文物主动归公。
    但在物质奖励的标准上,也要与时俱进。《文物保护法》是1982年颁布实施的,当年的上限3000元应该还算一笔不小的收入,而放在今天,文物古董市场蓬勃发展,价格更是高的离谱。相对而言,3000元就显得很不对称。
    正如网友所言,可否参照所发现文物的市场价值、历史价值、考古价值等综合因素,制定一定比例的现金奖励?此外,还应尽量给予发现上交者文物收藏、展览等活动的署名权。如此,才能更好地起到保护文物、弘扬善举的作用。
    文/梁新红

责任编辑: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