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日子,有两则有关见义勇为的新闻受到舆论热议,一则是曾在江苏省如皋市石庄镇城管中队任职的张豪,去年4月曾参与过当地一次救火行动,当时与3名同事一起救出了一对老夫妻。然而,在那之后,当时参与救人的3名同事都因这一见义勇为行为获得了荣誉,而张豪的名字却莫名“失踪”了,取而代之的是另一名参与救火的同事。对此,该中队领导解释称,张豪表现不好,不符合申报南通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条件。(据《现代快报》)另一则是辽宁葫芦岛15岁少年张鑫垚和同学在校外遭遇车祸,当时张鑫垚奋力推开同学,自己身受重伤,张家花了30万元的治疗费,张鑫垚仍落下右眼失明、左眼视野缺损的残疾。张鑫垚的姑姑希望为他申报“见义勇为”称号,但当地以张鑫 垚未成年为理由,对其申请不予认定。(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见义勇为者是社会的道德楷模,并且有精神和物质方面的奖励,理所应当地严把评选标准和程序。然而,上述两则新闻虽然发生地不同、行为主体也不同,但共通点是申报单位和评定部门持有“偏见”。之所以作出如此论断,需要反观“见义勇为”概念本身。见义勇为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不难看到上述有“污点”者和受伤少年的行为都符合这一释义。
说白了,见义勇为认定中存在的种种“偏见”,是因为掺杂了太多的其他因素。
常言说“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尤其是身处纷繁社会之中,完人”无异于不食人间烟火。将“污点”见义勇为行为人拒之门外,是一种“高大全”式极端思想的表现,因而饱受社会质疑。相反,一个人以往存在“污点”,恰恰反衬出其临危时见义勇为行为的难能可贵。
表面上看,对辽宁葫芦岛15岁少年行为的不予认定,符合“不鼓励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精神,但其实是将褒奖个人与鼓励他人效仿相混淆了,不提倡不等于对已经付诸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不理不睬。
见义勇为是人的一种自觉,往往是对瞬间发生状况的反应,加之常常会付出身体残疾乃至失去生命的代价,因而显得弥足珍贵。对于这种行为的认定,本不应负载过多的诸如道德拔高或是固有观念误解等方面的因素,这些都不是见义勇为行为的本真。
对见义勇为进行及时、客观的认定有助于展现人性光辉、弘扬社会正能量,对行为人而言也是一种心理抚慰。因为平时行为存在“污点”,或者是“未成年”这类的借口而拒绝认定,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不平,更使当事人寒心。
文/孙宗林
责任编辑:付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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