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1986年10元“入股”信用社,27年后获利8.91元。老人感叹:当年可买100斤大米,如今只够吃碗面!24年前,湖北丹江口盛某夫妇在建设银行办理了2000元的保值储蓄存单,期限为24年,约定收益22万元。存单到期后,却被告知存单失效,本息只能兑现8400元,后调整为10596.24元。1989年,赵女士在建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皖西路储蓄所,办理了“全家乐”定期保值储蓄,存入1000元,24年后可拿14万元的本息。本月6日,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她,国家政策有调整,只有4000多元。1989年8月,南阳的老聂在银行办理了一张100元的存单。存折上显示,24年到期后给付本息1.1万元。24年后,老聂却被告知,因为政策变动,本息变成了400多元。我国上世纪实施了保值储蓄政策,很多人选择24年兑付,今年正好到了兑付期。湖北储户约定收益22万元保值储蓄存单被缩水至1万元。类似争议,各地都有发生。
自2006年1月中国个人征信运行以来,银行信用记录就与我们紧紧相连,或许我们平时感觉不到他的作用,但如果涉及到贷款或者办理信用卡等事宜,那么银行信用记录将变得异常重要。如果你的征信系统中不良信用记录,不好意思,不能贷款给你,也不会给你办理信用卡。如此一来,信用记录的重要性就真正地、明显地显露出来。但是,银行自己呢,却不注重信誉,也不守信用。因为,它们是垄断行业,它们是老大,规矩由它们制定,储户只能无条件执行。
在盛某夫妇的个案里,银行方面倒也拿出了依据:两份内部文件。一份是1989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对保值储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传真电报,一份是中国人民银行行丹江口市支行稍后不久转发的通知文件。据此,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盛先生,由于政策变动,当年的业务已经被取消了,所以存单也就随之失效。按照通知后的相关规定,两张存单只能兑付8400多元。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样的解释根本站不住脚。银行与储户之间是合同关系,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岂能因银行的某内部文件就宣布合同无效!即使是国家法律作出调整,银行的高息揽储业务被叫停。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也只能适用于法律颁行之后,而不能影响之前已经发生的行为。除非双方当事人对此有明确的约定。
顾客就是上帝,但是银行却在玩弄上帝!存单也是合同,根据合同规定,如果储户无过错、无违约,银行须在存单到期后无条件支付储户22万元,如果银行拒绝支付合同上约定的金额,就构成违约。银行此举,不仅损害了储户的利益,更是损害了自己的商业信誉,还有群众对政府机构的信任。储户在这24年间并无过错,银行日进斗金,但是也不能因过错获得利益就不予支付“过高”利息。
如果要说有错,那也不是储户的错啊。是当年保值储蓄的“创新”出了问题,应该深刻反思对金融领域的监管问题。储户不应该对银行或是政府的过错埋单。试想,如果要是事件的主角反过来,变成银行给储户发放贷款,规定24年后储户要归还银行22万元(储户也心甘情愿),但在中间某一年央行下发文件,贷款不能发放这么长的时间,超过的部分只能按存款利息支付,24年后储户只归还银行8400元,银行会同意吗?答案是一定的。
天天叫唤着信用的银行啊,你让老百姓怎么看?你银行的信用何在?储户的利益保障何在?(文/郑轲)
责任编辑:李甲
上一篇: 为这样的理念叫好
下一篇: 老人意外险——打破“扶老”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