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慢为“开瓶费第一案”胜诉鼓掌

2014-03-25 08:20:25 来源:临汾新闻网

到餐厅不能自带酒水,包间需消费一定金额,对此,许多消费者早已“见怪不怪”。而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开明确这两项“附加条件”属“霸王条款”,令不少消费者直呼“终于不用再受气,餐饮业迎来消费者的春天”。

最高人民法院2月12日在回复某媒体书面采访时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此消息一经披露,业界震动,争议不断。一些消费者受此鼓励,选择了以司法途径来挑战“禁止自带酒水”等“霸王条款”。最新的消息称,3月19日下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已审结了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该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餐饮服务合同有关开瓶 费部分的约定无效,被告应退还原告开瓶费30元”。

然而,市场上收取“开瓶费”的饭店还比比皆是。原因是消费者不可能为了几十或几百元的“开瓶费”而打官司,其实大家对商家的违法行为都心知肚明,但因成本高、耗时长,即便合法权益受损害,也不会走法律程序维权。也有商家想出了不收“开瓶费”的对策。日前,有网友爆料称,餐馆是不收开瓶费了,但又有了新规矩。某家餐厅门口摆放着一个告示牌:自带酒水请自带酒杯。如果是您,是选择在消费餐馆的酒水呢?还是带齐一套高脚杯呢?或者干脆用纸杯呢?再或者不用杯子,直接大碗喝酒大碗吃肉呢?

无疑,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表态,实际上是为工商部门执法时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唤醒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但我们也应进一步思考更好的解决办法,不能无休止的使用诉讼程序,从而增加法院的诉累。

(李媛)

责任编辑:邱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