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导致行业之间矛盾。算工伤的规定源于原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这一办法强调的是“企业职工”,结果事业单位和机关的职工,很难遵照执行。我以前所在的部门,有位女工上班途中被摩托车撞得颅脑开裂,虽经抢救保住了性命,但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因是事业单位,无法按工伤处理,家属不断上访,至今问题没有彻底解决。
二是职工间的矛盾。办法明确了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才算工作,结果有的职工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为不同的职工可能走的路线不同,再说,也不是只有机动车才能造成伤害。所谓工伤,应该是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的伤害,上下班途中显然不能算作工作场所。而且,上下班的路线不好认定,“条条路线通单位”,到底哪条算上下班之路,哪条不算?同样是上下班途中,同样是受到伤害,认定结果不同,导致重重矛盾。
三是单位与职工的矛盾。工伤认定强调的是上下班途中,可事实上有时这一性质很难认定,因为受伤者走的是上下班的路,时间也正好是上下班的时间,但其不一定就是上班或下班。如果一定要将其认定为是上下班,则有损单位的利益,也有失公平。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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