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该如何取信于民?

2009-07-27 15:54: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对这一制度,社会的反应依然是谨慎有加,怀疑者不少。人们最大的担忧,还是怕它被异化为“花钱买刑”,继而纵容强势者为所欲为。事实上,刑事和解制度并非北京一中院首创,数年前,我国的检察机关最早引进这一法治制度,迄今为止,它在有关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领域得到了较好实施。 

刑事和解制度的核心理念,就是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借助司法权威,依法促成侵权型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和解,使被告人在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前提下获得轻判或免于刑罚。这一理念认为,在社会生活中,部分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本正常、平衡的利益关系造成了破坏性后果,而刑罚恰恰就是通过惩罚被告人,以抚慰被害人的心灵,通过司法强制力量恢复已被破坏秩序的平衡。如果能以和平的或和解的方式恢复这种平衡,就没必要采取暴力的或强制的刑罚方式。因为后者可能产生新的社会心理怨恨或新的失衡,而前者则恰恰能以最小代价和最温和的方式恢复秩序平衡。 

刑事和解制度理念先进,但民众对此心存疑虑,是可以理解并应当被重视的现象。当前,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和社会阶层分野,使弱势群体及其同情者对既得利益群体保持着警惕。在有关实践中,以罚代刑、贿赂司法的现象也并不少见,人们完全有理由担心该制度被异化为以钱代刑的法治漏洞。 

为此,在制度先进和民众疑虑的矛盾中,有必要以细化的、可行的、公平的、透明的制度,打消人们的疑虑,使这一闪耀人性光辉的司法制度,取信于民并得以规范和推广。 

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决定的方式,就刑事和解制度作出详细的、操作性强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一是规定哪些案件可以施行刑事和解制度,二是细化施行的程序。 

为防范司法腐败作梗刑事和解,有必要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比如,可以考虑在律师、法学教授、退休法官、新闻记者、普通居民中选任监督委员会,赋予其调查权。这个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应当作为是否实施刑事和解的前置条件。 

任何一起刑事和解案件,司法机关都应当全程透明,不仅全部公开案件的事实,而且在启动和解程序、调查当事人意愿、做出是否准许和解的决定、最终的司法裁决等各环节,都应当完全公开透明。 

刑事和解虽以经济赔偿为主要途径,但不能将它作为追求和解的惟一方式。获得被告人谅解,还可以通过诚恳道歉、恢复名誉等各种方式。同时,考虑到不少激情犯罪中的被告人本身并无经济赔偿能力,国家有必要设立统一的刑事和解基金,为那些有望通过和解恢复秩序的刑事案件,向被害人支付适当的补偿款。这样就能保证穷犯罪人的利益,使其同样能获得和解的机会。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 邱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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