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10-01-27 11:01: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据了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原则上按照隶属关系实行四级财政补助,但市直直管人员参保的差额部分本级财政要予以补齐。缴费标准是成年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个人缴费130元,各级财政补助110元,在校学生及18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财政补助80元,而特殊群体如享受城镇低保的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人个人缴费还可通过救助的办法解决。


另外,城镇居民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每人每月缴纳3 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5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加大额医疗补助费用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后首批参保时间为2009年7月1日,由于各个县(市、区)人口基数不同,开展的进度也不同,而且财政拨款一般为半年或者一年。因此,开展较早的县(市、区)居民参保时需一次交清2009年后半年及2010年年全年费用含大额医疗保险费)即249元,而有的县(市、区)人口基数大,例如尧都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开展较晚,因此只需缴纳2010年全年的费用,即166元。”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解释说,所有城镇居民参保后,应于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10日前缴清下年费用,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集中参保登记缴费的,从参保缴费登记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 民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上述规定集中参保缴费时间参保的,从参保费用的当年起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之后,生病住院的费用如何补助,补助的标准是多少?”很多居民存在着疑问。参保居民如果患病住院治疗,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1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元。如果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多次住院,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由个人负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由个人承担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支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起付线以上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分别按三级医院50%、二级医院60%、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的标 准支付。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满两年的,从第三年起待遇支付每年可增加1%,最高增加5%。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治疗终结后,急诊门诊费超过100元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支付60%,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5000元,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最高支付限额每年可以达到13000元。另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凡符合国家和省的生育计划而所需的生育医疗费用,顺产的统筹基金支付400元,剖腹产等难产的统筹基金支付800元。


城镇居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如一个年度内本人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门诊医疗费的补偿标准为参保居民当年个人缴费部分(不包括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部分),可用于门诊常见病、多发病发发的医疗费用或药店购药,当年结余部分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来源:临汾日报晚报版

 

  【责任编辑: 卫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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