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通讯员 冀林海 张彩莲)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障制度,不断提高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有效解决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带来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从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对依法依规参加并享受城镇居民医保人员均可给予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在统筹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累计超过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合规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起付标准为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5万元以上至10万元、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30万元以上部分,分别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5%、65%、75%、80%、85%的比例给予支付。
为有效避免和减少“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导致的城镇居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发生,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后,合规的个人自付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支付。
责任编辑:秦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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