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告”的用法

2008-11-01 10:52: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被告人”、“被告”和“犯罪嫌疑人”。这三个法律名词在编校工作中经常出现,并且常常用错,所以,根据有关的法律知识,解释如下,供各位同行工作中参考。有不同看法,希望能相互交流。
1.“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只是刑事诉讼的专用名词。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里,以起诉为准,被诉的一方起诉之前称为犯罪嫌疑人,起诉之后称为被告人。也就是说,因涉嫌犯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被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当事人,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一律应该被称为“被告人”,把他们称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都是不对的。
2.“被告”是指除刑事诉讼之外的其他诉讼中的被诉方。
所谓其他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因此,如果把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中的被诉方称作“被告人”也是不对的。他们只能被称为“被告”。
可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三个法律名词各有自己的含义,不可混淆。三者有比较专业性的区别,而且不为大多数人注意。其根据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校检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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