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区三轮车屡禁不止,交警发布有关电动三轮车定性及处罚依据

2014-07-28 10:22:05 来源:临汾新闻网

 

记者 苏亚兵 摄

 

电动三轮车定性及处罚依据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电动三轮车辆的车型认定

根据国家标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09)(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中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暂缓实施),电动三轮车辆的车型分类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1)由电力驱动,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小时,且整车整备质量(不含蓄电池)不超过400公斤的三轮车辆,认定为电动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2)由电力驱动,达不到电动三轮摩托车标准的三轮车辆,暂不确定车型分类,按照非机动车实施管理。

(二)对电动三轮摩托车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1、由于电动三轮摩托车尚未纳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现不予登记、核发牌证;在电动三轮摩托车纳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前,不予登记、核发牌证。对于电动三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扣留车辆。

(2)当事人接受处理时,认定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法代码:1717)。

(3)当事人能够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告知其不得继续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后发还车辆;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告知其提供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后方予发还。

本网记者 苏亚兵 摄

2、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取得准驾车型为D的机动车驾驶证。对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扣留车辆,并立即传唤驾驶人到违法处理机关接受调查处理。

(2)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法代码:1005)。

3、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存在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传唤驾驶人到违法处理机关接受调查处理,确认违法行为后,认定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违法代码:1709)。

本网记者 苏亚兵 摄

4、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三)对达不到电动三轮摩托车标准的三轮电动车辆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

1、对于车辆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不予处罚。

2、驾驶按照非机动车实施管理的电动三轮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3、执勤民警对按照非机动车实施管理的电动三轮车辆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当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收缴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扣留车辆;扣留车辆后,当事人到违法处理机关接受处罚并缴纳罚款后,发还车辆。

(四)在执勤执法中遇有老年人、残疾人驾驶电动三轮车辆等特殊情况时,要以教育警告为主,并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遇有当事人对执法工作提出异议时,要向当事人认真解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责任编辑: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