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新时代新气象新作为】临汾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2018-02-07 08:39:13 来源:临汾新闻网   浏览次数:

  临汾新闻网讯(记者 陈明) 2月6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积极应对老龄化及人口寿命的增长,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市政府已出台《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全市范围内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工作。

  我市是山西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唯一试点城市。接到任务后,市医保中心组织专门力量,从制度建设、资金筹措、实施细则等方面进行了精心的筹备和完善,目前《临汾市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及《临汾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文件均已出台,“长护险”进入正式实施阶段。

  市医保中心负责人介绍,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分步开展,第一步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按规定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积累工作经验,逐步全面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责任共担原则,由参保个人和医保基金共同承担。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初期,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5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医保统筹基金筹资30元。

  据了解,参保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丧失,经过不少于6个月的治疗,仍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经评定符合临汾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并办理失能评定登记手续的,均可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护理形式分为医院专业护理、养老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巡护等形式。规定明确,参保人员在评估有效期内发生的服务费用不设起付线,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的结算管理办法。在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专护病房接受护理服务的,按床日限额结算,结算标准为80元/日;在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中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床位接受护理服务的,按床日限额结算,结算标准为40元/日;接受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居家上门服务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分服务项目按标准按日限额支付,结算标准为30元/日,其中包括生活护理15元/天,医疗护理50元/次;定点社区护理机构承担护理服务的社区巡护服务,支付标准暂定为1600/人/年。

  市医保中心负责人表示,我们将通过不断优化办理流程、增加服务供给,让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尽快享受到相应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


     

责任编辑: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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