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许可证》是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的放射诊疗许可。这是为了加强医疗辐射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放射诊疗许可证》实行正、副本管理,正本登记医疗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许可项目、校验记录、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副本除登记正本内容外,还要登记放射诊疗许可范围、医用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概况、射线装置明细、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明细、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明细、含密封源装置明细等内容。那么,医疗机构超出《放射诊疗许可证》批准范围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放射诊疗设备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当如何处罚?
〔案例回放〕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对某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对该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是否经过核准;《放射诊疗许可证》是否进行及时校验;新、改、扩建放射诊疗项目是否及时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放射防护用品是否配备齐全;个人剂量计监测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放射诊疗场所、设备是否进行年度状态检测、放射事件是否指定应急预案及演练、放射诊疗场所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在核对该院口腔科放射诊疗设备是否核准时发现:该医院口腔科使用的手持式高频牙科X射线机(产品型号:X-12,产品编号:X20VK014,生产企业:某有限公司)未经核准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医院口腔科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及调取该科室治疗缴费单,发现该医院确实存在超出《放射诊疗许可证》批准范围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放射诊疗设备,执法人员立即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做出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该医疗机构口腔科未经核准使用手持式高频牙科X射线机的行为属于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该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参照《山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执法人员给予该医院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完全履行。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机构超出《放射诊疗许可证》批准范围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放射诊疗设备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放射诊疗设备一般在医院内都是属于价格较为昂贵的设备,高投入就要高产出,一些医院在未经批准甚至未确定设备和场所是否安全的情况下,就急于投入使用,收回成本,忽视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了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可以看出,部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淡薄,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大监督力度,坚决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保障就诊患者的身体健康。
责任编辑:畅任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