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泽县人民法院在县人大、政法委、检察院、信访局及标的物所在的村委会相关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在安泽县公安民警的支持配合下,圆满完成一起强制执行任务。
2009年,某科技公司在安泽县信用联社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2年,由某担保公司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合同到期后,科技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偿还借款,安泽县信用联社将该笔借款从担保公司的账户中予以扣划。无奈,担保公司将该科技公司诉至法院,经一审判决: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负担相应的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安泽县法院执行法官及时联系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党某,但党某因案件的败诉已远走他乡无法联系,该案只能启动公告送达程序,为了维护申请人某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封了该科技公司的办公用房及土地租赁权,并依法进行评估、拍卖程序,但二次拍卖后无人竞买,申请人担保公司同意以二次拍卖确定的保留价接受该公司。原以为案件到此可以画上圆满的句号了,但节外生枝,案外人赵某将建筑设备及杂物堆放在该公司院内,拒不搬迁。同时声称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欠其工钱,其不能搬迁。鉴于此种情况,安泽县法院执行干警告知其原本享有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因其怠于行使已经丧失,同时,积极引导其通过诉讼渠道实现自己的债权。但赵某拒绝起诉,也拒不搬迁。
3月15日,执行法官张贴了搬迁公告,责令其限期搬迁。其仍坚持不搬迁,考虑到社会的稳定因素,执行法官及时向院长汇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5月14日,安泽法院院长孙立杰亲自上门给赵某做工作,让其自动搬迁,但赵某仍然认为自己的工资无法保障而拒不搬迁。为确保此次强制执行任务顺利进行,安泽县法院成立了以副院长郭新田为总指挥的搬迁领导组,抽调业务庭室部分干警配合执行,并邀请了县人大、政法委、检察院、信访局及标的物所在的村委会相关人员参与现场监督,邀请公安民警配合搬迁。
5月27日早8时,安泽县法院执行法官按照周详的既定计划,奔赴执行现场,由法警和公安民警对现场进行警戒;执行组负责物品的登记、监督工人搬迁;宣传组进行现场录像拍照,经过全体干警和公安民警近15个小时的努力,依法对案外人赵某堆放在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院内存放的杂物及机器设备进行了强制搬出,并将房屋交付于申请人某担保公司。该案虽历经曲折,但在执行干警不懈努力和有关方面积极协助下,终于得以圆满结案。
本报记者 李媛
责任编辑: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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