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泽法院:保护弱势群体 践行司法为民

2015-01-08 22:23: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新闻网讯(通讯员 王龙飞) 自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日前,安泽法院冀氏法庭始终坚持司法为民,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文明带来的温暖,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在原告徐某某诉杜村乡魏家湾村民委员会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中,自立案后,原告便多次找到庭室领导诉说自己处境艰难,希望法庭尽快解决问题。庭长丁清亮在做好老人安抚工作的同时,多次通过电话和实地走访了解案情。

原来现年57岁的原告徐某某是杜村乡魏家湾村村民,无儿无女,享受农村五保户特殊待遇,于去年7月份与本村村委会签订了《五保供养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村委会为徐某某的常年居住监护人,负责做好徐某某的居住、安全、监管、监护以及后事处理工作。徐某某的现有财产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出卖或赠与他人,由村委会保管,徐某某去世后的遗产归村委会所有。协议签订后,村委会安排徐某某到杜村敬老院生活,其居住地方和生活用品都由敬老院提供。但今年3月初,徐某某与敬老院同住人员发生纠纷后离开杜村敬老院,并表示不愿再回到敬老院生活。

丁庭长在掌握案情后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向双方详细讲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希望杜村乡魏家湾村委会能在体恤老人的基础上为徐某某安排住所及衣食起居,帮助老人安度晚年。村委会则表示,徐某某是五保户,在杜村敬老院生活,其生活起居理应由敬老院提供。几经调解无果,丁庭长决定以判决形式结案,根据徐某某递交的《农村五保供养证》显示,徐某某的供养形式为分散供养,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规定,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村委会作为监护人,应当对徐某某提供照料,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照顾和帮助。徐某某要求村委会提供生活用品及居住地方的请求应得到支持。

在判决书送达后,丁庭长及时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判后答疑,嘱咐村委会应根据判决书履行己方的职责,同时原告应积极予以配合,孤寡老人终于有家可归了。

责任编辑: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