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禁燃区采暖期燃煤运输销售使用综合整治的通告

2016-11-17 10:38:25 来源:临汾新闻网

关于开展禁燃区采暖期燃煤运输销售使用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有效防控市区采暖期煤烟污染,遏制雾霾天气多发势头,持续提升改善市区空气质量,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对禁燃区范围内燃煤运输、销售和使用开展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将中心城区155平方公里范围划定为2016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具体范围为:东至108国道,南至南外环-108国道,西至公路西环,北至公路北环。

  二、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燃用原煤、散煤、煤泥、矸石等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营业性燃煤采暖锅炉、茶浴炉、食堂大灶等,一律改用天然气、电能、空气能等清洁能源。所有“城中村”“城郊村”居民户采暖炉,全部实施洁净焦配送,燃用洁净焦。

  三、对禁燃区内原有存煤进行回收清理,禁止私自转卖和燃用。尧都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乡镇(办事处)根据市场煤价变化,对居民户原有存煤实施统一定价,有偿回收。违法燃用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没收燃用设施。

  四、禁燃区内各煤炭销售点不得销售原煤、散煤、煤泥、矸石等高污染燃料。违反规定的,由工商、煤炭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没收高污染燃料。

  五、禁止运输原煤、散煤、煤泥、矸石等高污染燃料车辆进入禁燃区,对违反规定的运输车辆依法予以查处。

  六、欢迎广大市民群众对综合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如有发现违反本通报行为,可通过以下方式,及时进行举报反映。

  电话举报:12345

  微信举报:关注“12369环保举报”公众号

  临汾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3日

     

责任编辑:实习生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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