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公告三个月仍不前来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拍卖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给予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2014年3月21日至2019年9月28日翼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扣的违法车辆及交通事故违法车辆未按期来我大队处理的,我大队将依法对公告车辆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翼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