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临汾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顽瘴痼疾整治内容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现对市委政法委顽瘴痼疾整治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整治内容:(1)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的。(2)对非经上级党组织批办、本级党组织决定、政法单位党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的。(3)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4)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相互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
二、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
整治内容:(1)干部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本人及其家属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2)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的。(3)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岗位职权,违规为政法机关管理服务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利益的。(4)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处理等,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的。(5)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进行权力“寻租”,参与“捞人”“铲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
整治内容:(1)旗帜鲜明抓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责任意识不强,对执法司法人员政治轮训和政治督察制度落实不到位的。(2)以问题为导向较真碰硬开展执法司法监督不到位,应该督办协调的案件不予督办协调的。(3)对政法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事)件失职失察、存在的政治立场不鲜明问题不予严肃纠正的。(4)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政法干警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或者压案不查,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的。(5)对政法单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执法司法不严不公不廉、违纪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纠正的。
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整治内容:(1)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传达、部署、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上级指示要求等严重不力的。(2)压实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够、层层传导压力不够,地方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长期停滞不前、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形象长期没有改观的。(3)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存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该落实不落实等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督促纠正的。(4)向政法单位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对政法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办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5)对政法单位督查、检查、考核过多,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等违反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的。
五、统筹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力度不够问题
整治内容:(1)对标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临汾,前瞻性、系统性、战略性研究不够,推进体制机制、防范手段创新方面举措不多,推动被动维稳向主动维稳转变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2)法治建设的规范引领作用发挥不到位,在推动政法机关提升法治理念、提高法治服务质量方面措施不够有力,履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的职能有差距;一些政法机关还存在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等问题,谦抑、审慎、善意、“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还没有牢固树立起来,营造法治化环境方面有差距。
六、履行建设政法队伍职能不到位问题
整治内容:(1)领导班子中存在的对“指导和推动政法单位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的职能认识不到位,在推动政法系统党组(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政法系统党风党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主动性不强。(2)推动政法系统学习教育方面存在覆盖不够广泛、形式不够灵活等问题。(3)对政法系统的一些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开展集中警示教育不够,没有充分发挥典型案件以案明纪、以案说法、以案促改的警示作用。
七、机关自身建设及工作制度落实不力问题
整治内容:(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及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存在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不够精准。(2)意识形态工作存在盲区,安排部署意识形态工作落到实处,抓到深处不到位。(3)内部管理、日常管理“宽松软”,工作制度落实不精准、不规范、不到位。
八、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指导协调处置不力的问题
整治内容:(1)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力度不足,引入公益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发挥律师在矛盾化解中的第三方法律专业优势,邀请人民监督员、陪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集中接待化解不到位的问题。(2)多部门联动协调,统筹政法各单位与信访部门、基层组织的沟通、联动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3)对政法各单位实行主要领导“三包一保”(包案件、包查办、包结案、保稳定)的督促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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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临汾市委政法委员会
2021年4月9日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顽瘴痼疾整治内容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现对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顽瘴痼疾整治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
2.法院工作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干预司法活动情况。
3.为当事人推荐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4.对法院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的。
5.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
6.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7.领导干部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的。
8.法院内部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9.法院干警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10.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11.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12.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13.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14.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等。
二、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在职干警。
(1)经商办企业的。
(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3)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4)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5)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6)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
(7)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
(8)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9)法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10)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2.离任干警。
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法院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法院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法院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
(1)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2)法院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从事与法院业务相关的评估、鉴定、拍卖等有偿中介活动的。
(3)法院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经营借贷公司、金融担保公司或者从事资产融资、企业重组等营利性活动,可能影响审判、执行活动的。
三、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审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对呈报罪犯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和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把关不严。
2.与罪犯亲属串通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3.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4.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四、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审判执行突出问题
1.有案不立。
(1)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未依法接收诉状并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不接收材料、不给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3)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暗箱操作”私自分案,限定立案、控制立案。
2.压案不查。
(1)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
(2)审限变更的申请和批准不符合规定,严重超审限等问题。
(3)消极执行,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处置财产及发放执行款物不及时。虚假终本报结。违规采取执行措施。
3.有罪不究。
(1)对依法应当判决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
(2)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3)对于没有从轻或减轻情节,降格量刑等问题。
4.其他问题。
(1)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
(2)诉前、诉讼保全过程中,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保全措施。
(3)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违纪违法。
五、整治法官(原法院人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1.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违反回避制度。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法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3.法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从中牟利。
4.法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5.法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6.法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7.法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六、整治涉诉信访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社会影响大、疑难复杂、处理难度大的信访案件。
2.时间跨度长、久拖不决或“三跨三分离”的信访案件。
3.多次进京赴省信访案件。
4.因不作为、慢作为和选择性作为造成的群众信访问题。
七、整治诉讼费管理、执行款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1.诉讼费方面。对2020年12月底之前的诉讼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
2.执行款方面。对2020年12月底之前的执行款发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清理。
八、整治宗旨意识不强、司法作风不佳问题。
1.法院工作人员在诉讼服务过程中宗旨意识不强、工作作风松懈,对待当事人口大气粗、冷硬横推、颐指气使、敷衍塞责以及消极怠工等作风不实行为。
2.不遵守审判纪律、司法礼仪,着装不整、行为不端。
3.裁判文书存在瑕错、送达不及时。
4.便民服务措施不到位、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不到位的问题。
九、整治司法权制约监督不力问题。
1.院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意识薄弱,不愿监管、不敢监管、不会监管。
2.合议制度落实不力,合议庭评议案件合而不议、走过场。
3.擅自指定鉴定机构,违规干预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不经审查以鉴代审、拿来就用,随意采信。
监督电话:0357-2189326
电子邮箱:lfzydcs@163.com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
2021年4月9日
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顽瘴痼疾整治内容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临汾市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整治工作方案》,现将顽瘴痼疾整治内容进行公布,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一、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整治内容:①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②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③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④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⑤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整治内容:①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②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③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④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整治内容:①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②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1)有案不立整治内容:①对控告、举报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移送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②本院其他业务部门不及时向负责侦查部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或者负责侦查部门对线索不及时审查;③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相关部门转交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④对司法工作人员构成职务犯罪应当立案而不立案;⑤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⑥对于刑事、民事、行政申诉不依法受理;⑦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⑧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不及时进行审查。
(2)压案不查整治内容:①立案后懈怠侦查,不及时开展侦查取证工作;②发现新的职务犯罪线索,不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③对刑事检察部门要求补强证据、补充侦查不按规定期限补查完毕;④符合逮捕、起诉条件不及时批捕、提起公诉;⑤对于刑事、民事、行政申诉和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不及时进行审查、核查等问题;⑥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
(3)有罪不究整治内容:①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作撤案或者不起诉处理;②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减少事实或者变更罪名起诉,重罪轻诉;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④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⑤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⑥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⑦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五、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整治内容:①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②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③对于审判人员违规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④对于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⑤对其他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⑥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⑦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或者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设后不跟进督促纠正、整改的;⑧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或者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设后不跟进督促纠正、整改的。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整治内容:①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②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高检院巡视反馈持续整改问题
整改内容:①检察建议质量不高;②群众来信3个月办理结果或过程答复工作办结答复率不够高。
八、“端正执法司法理念、改进执法司法作风”持续整改问题
整改内容:①不守小节,纪律观念不强。上班脱岗串岗、工作不在状态,甚至工作期间上网打游戏、炒股。②不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政自律各项规定,违规操办婚丧嫁娶事宜。③违反“禁酒令”,工作日中午、公务活动期间饮酒,甚至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举报电话:0357-2992196
举报邮箱:lfsjcyjbx@163.com
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
2021年4月9日
临汾市公安局关于顽瘴痼疾整治内容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现对临汾市公安局顽瘴痼疾整治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全面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问题
1.整治内容:(1)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2)违规过问案件。(3)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
2.整治措施:(1)认真开展“三个规定”再学习再教育,做到入心入脑。(2)全面开展民警自查,做到如实填报。(3)要深入开展内部倒查,做到不遗不漏。(4)要扎实开展问题线索排查,做到凡举必核。(5)要健全落实“三个规定”监督管理机制,扎紧制度笼子。
二、全面整治执法不规范的问题
1.整治内容:接处警环节。
2.整治措施:(1)严格落实省厅《110接处警工作规范》《执法记录仪佩戴令》以及“一分钟接警,两分钟出警,五分钟到现场”等要求。(2)严密管控盯办接出警的时间、过程及结果,规范4G执法记录仪佩戴使用。(3)实时与现场保持联络,落实“三同步”机制。
三、全面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违规取保候审的问题
1.整治内容:(1)全面梳理2020年以来接处警记录和群众举报、投诉线索,对未立案件逐一复查。(2)对2020年全市受案超30天未立案的案件和受案超60天未立案的案件,要作为问题案件盯办解决。(3)查清2020年检察机关撤销的案件错误立案的原因,开展有针对性的查改。
2.整治措施:(1)加快解决未办结的公安信访等群众关切问题。(2)全面核查全市取保候审金,市县二级同步开展,特别是对涉黄赌毒案件要做到全覆盖。要梳理收取取保候审金后没有后续进展的案件情况,从中排查发现问题线索。(3)是对久侦不决的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对侦查超过一年未起诉的案件逐一查明原因和问题。(4)是全面排查刑事、行政案件中降格处理和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从中梳理发现选择性、逐利性办案甚至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5)是围绕防范监所超期拘留、放错犯罪嫌疑人等问题,在执法全流程智能管理平台中增加智慧监管自动提醒功能,及时预警推送,确保不出问题。
四、全面整治滥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问题
1.整治内容:滥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2.整治措施:(1)从执法全流程平台中逐一抽取人民群众反映举报的线索,由法制、信访、督察等部门逐一核查。(2)坚决落实“四类案件”(合同诈骗、职务侵占、贷款诈骗、挪用资金)提级审核制度,并将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纳入提级审核范畴。
五、全面整治交警街面执法不规范的问题
1.整治内容:交警街面执法不规范。
2.整治措施:(1)充分发挥公安大数据优势,严格落实“前端取证、后端裁决”机制。(2)加强现场执法人员和后台审核人员培训,规范现场执法人员取证设备配备使用。(3)落实审核裁决情况告知群众制度。(4)建立人民群众参与交通违法取证举报奖励机制。
六、全面整治涉案财物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1.整治内容:涉案财务管理不规范。
2.整治措施:(1)健全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领用、辨认、处置机制。(2)对法院未判决导致无法处理的涉案财物,要主动向党委政法委请示汇报。(3)研究制定解决方案,限期处理到位。
七、全面整治财务管理内控制度不严格的问题
1.整治内容:财务管理内控制度不严格。
2.整治措施:(1)全面排查制度漏洞和风险隐患,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2)严格落实警保、审计“双签字”制度,前置审计监督。(3)大额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规范流程进行。(4)对接省厅智慧警务保障管理工作平台,将财务管理规范纳入其中,实现信息化智能化监督管理、实现平台闭环管理。
八、全面整治违规办理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问题
1.整治内容:(1)违规办理减刑。(2)违规办理假释。(3)违规办理监外执行。
2.整治措施:(1) 对2018年以来办理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全面复核公安环节的材料,特别是长期保外就医、连续怀孕等情况。(2)法制、信访、督察部门要对群众举报的弄虚作假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线索进行专案复核。(3)对发现开假手续、假证明,提供假信息、假立功证明材料的,一律依纪依法处理。(4)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胁迫民警违规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一律依纪依法从严处理。(5)建立看守所执行监管机制的工作规范,严防出现违规办理减刑、假释、监外执行问题。(6)对五类“外执犯”(即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缓刑、保外就医的犯人),派出所要作为重点人员进行管理。
九、全面整治民警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及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1.整治内容:(1)民警违规经商办企业。(2)民警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及违规参股借贷。(3)民警子女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及违规参股借贷。
2.整治措施:(1)全面摸底公安民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违规兼任职务、领取报酬,违规参股借贷,违规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情况。(2)全面摸底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民警分管的辖区和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情况。(3)全面摸底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获取报酬等相关情况,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十、全面整治执法服务冷硬横、推拖慢的问题
1.整治内容:(1)执法服务冷硬横。(2)执法服务推拖慢。
2.整治措施:(1)加强民警宗旨教育、职业教育,深化“转变作风、微笑服务”“五分钟达标”活动。(2)大力宣传使用“两个通办”平台和窗口服务机制。(3)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健全考核监督评价体系。
十一、全面整治民警涉黄赌毒的问题
1.整治内容:民警涉黄赌毒。
2.整治措施:(1)制定发布公安民警涉黄赌毒禁令。(2)对所有民警、辅警全面开展毛发检测。
十二、全面整治基层所队脏乱差的问题
1.整治内容:基层所队脏乱差。
2.整治措施:(1)建立市、县公安局长和基层所队长“三长”抓内务管理负责制。(2)健全完善内务管理制度。
十三、全面整治本领不强、不担当不作为的问题
1.整治内容:(1)民警本领不强。(2)民警不担当不作为。
2.整治措施:(1)全面深化全警实战大培训大练兵,围绕“五个能力”“五个过硬”,突出转观念、转作风、提能力、提素质。(2)分级分警种开展专项培训练兵。(3)健全考评学查机制。
十四、全面整治大数据应用能力差的问题
1.整治内容:大数据应用能力差。
2.整治措施:(1)把学习大数据、使用大数据作为队伍培训练兵的一项硬任务。(2)领导同志带头学、带头用、带头讲。
十五、全面解决基层党建工作薄弱的问题
1.整治内容:基层党建工作薄弱。
2.整治措施:(1)深入推进“四强”党支部、红旗党支部创建。(2)明确工作标准、操作规范和具体要求。(3)各级公安机关党委每月要对所属党支部党建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实时通报整改问题。
举报电话:
临汾市公安局扫黑办:0357-2188376
临汾市公安局督察支队:0357-1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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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信箱:临汾市公安局西侧
中共临汾市公安局委员会
2021年4月9日
责任编辑: 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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