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汾市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01-27 09:48:55 来源:临汾新闻网  

关于《临汾市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10月31日在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

  2023年4月2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临汾市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工委会同农工委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寄送了征求意见(稿)函,并在临汾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8月3日,法工委组织召开由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人员和部分立法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就草案内容进行了论证分析;8月24日,报请省人大法工委征求意见;10月17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10月19日,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将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名称

  原草案名称为《临汾市晋西太德塬生态综合治理条例》。有组成人员提出,原草案内容包括了生态修复治理、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与传承弘扬等内容,内容过于宽泛,与黄河保护法的章节安排趋同,建议按照定位精准、切口更小的原则,对名称和内容进行修改。省人大法工委意见认为,草案主要内容为生态修复与治理,建议将名称更改为《临汾市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条例》,既可涵盖条例内容,也使名称与内容相一致。10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向市委常委会就草案名称更改等情况作了汇报。综合各方意见,现草案将条例名称修改为《临汾市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条例》。

  二、关于适用范围的简称表述

  原草案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即“本条例所称临汾市晋西太德塬是指我市西山七县,即汾西县、蒲县、乡宁县、吉县、大宁县、隰县、永和县行政区域(以下统称‘西山七县’)”。有组成人员认为,“西山七县”的简称属于普通行政文件的用法,也是一部分人的口头用语,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经法制委员会研究,考虑到条例的主要适用范围是晋西太德塬在我市大宁县等七县的行政区域,参照国家、省法律法规的表述方法,建议用“区域内”代替“西山七县”,将原草案“西山七县人民政府”修改为“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

  三、关于生态治理标准体系的制定

  原草案第七条规定:“鼓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生态治理中建立健全相关标准体系。”有组成人员认为,该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七条规定相抵触,建议修改。经法制委员会研究,生态保护标准体系的制定权限应当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黄河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标准体系。据此,建议采纳该建议,删去原草案第七条。

  四、关于生态环境应急和分区管控的规定

  原草案第十七条规定:“西山七县人民政府应严格落实临汾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推进‘三线一单’的实施应用。”有组成人员指出,“三线一单”是国家高质量发展战略的要求,具体是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的简称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同时草案中其他条款已对国土空间的规划、管制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建议对该款内容进行修改。经法制委员会研究,建议予以采纳,对该内容予以删除,并将该条其他内容单列一条作为保障与监督内容。(现草案第四十一条)

  五、关于保护措施

  有组成人员提出,原草案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规定了规划与管控、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灾害预防等内容,内容过于庞杂,与黄河保护法重复明显,且章节条款之间存在部分内容语义重复、逻辑不清等问题,建议对这四章予以整合。经法制委员会研究并征求省人大法工委意见,认为对具体的保护措施加以归纳调整是可行的,建议将前述四章内容归为一章,名称为“保护措施”,共二十九条,包括规划引领,国土空间、水土流失、耕地用途管制,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土地复垦,矿山修复、高标准农田和淤地坝建设,森林、湿地、动植物保护,水、固废、土壤污染,畜禽粪污治理、节水用水等具体保护举措。

  六、关于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划定和公布

  原草案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了“禁止在西山七县25°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有组成人员指出,应当根据黄河保护法的规定,对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划定主体作出规定。经法制委员会研究,建议予以采纳,对禁止开垦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范围划定主体作出规定,表述为“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告本行政区域禁止开垦陡坡地的具体范围。”(现草案第十三条第三款)

  七、关于工业污染治理

  原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市级及西山七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工业污染治理,推动煤炭、火电、钢铁、焦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常委会农工委研究意见认为,根据省政府《山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省发改委《山西省“十四五”清洁生产实施方案》要求,我市西山七县属于全省限制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不允许布局钢铁、焦化、火电等行业,建议予以修改。经法制委员会研究,建议采纳该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市、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污染综合治理,推动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现草案第二十五条)

  八、关于防止永久性基本农田“非粮化”的规定

  有组成人员认为,国家针对耕地“非粮化”倾向出台了意见,建议在草案中加以规定。经法制委员会研究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将原草案第十六条修改为:“区域内实行耕地用途管制。禁止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现草案第十条)

  九、关于禁止行为

  原草案第四十六条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五种禁止行为。有组成人员指出,这五条禁止行为系河道管理法等上位法的明确规定,条例的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一致,不符合“不盲目照搬上位法规定”的立法要求,建议进行修改。经研究,认为该条内容系上位法的明确规定,为避免重复上位法,建议删除。

  十、关于高质量发展与黄河文化保护章节

  有组成人员提出,原草案第六章规定了高质量发展,第七章规定了黄河文化保护与传承弘扬,条款内容与黄河保护法部分内容类似,有重复上位法现象。同时,作为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上述两个章节内容与立法目的不相符合,易陷入“大而全”的立法误区,应适当作出调整。经法制委员会研究并征求省人大法工委意见,考虑到省人大正在制定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条例和我市的立法权限等因素,建议采纳该建议,将原草案第六章、第七章删除。

  十一、关于单位和个人的信息获得权和举报权

  常委会农工委研究意见建议在“保障与监督”一章中对单位和个人的信息获得权和举报权作出规定,有利于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经法制委员会研究,建议采纳该建议,表述为:“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获取晋西太德塬生态保护信息,举报和控告违法行为。”(现草案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农工委的研究意见以及各方面意见,还对草案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原草案共10章82条,经删减合并,现草案为5章50条。


     

责任编辑: 吉政

版权声明:凡临汾日报、临汾新闻网刊载及发布的各类稿件,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自媒不得转载发布。若有违者将依法追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