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闻网讯 方某(男)与原某(女)于2006年10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儿方小某,两周岁,跟随母亲原某生活,方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30元。转眼10年,原来那个牙牙学语的孩子,已经成长为一名初中学生,可方某却没有见过女儿一面,对女儿的思念之情,成为方某心中的一个情结。2013年至今,方某没有给付女儿抚养费,方小某以物价上涨、生活费用持续上升为由,一纸诉状将父亲起诉至古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该案的民三庭法官,没有急于开庭,而是庭下分别与方某、原某沟通,了解孩子目前的生活、心理、受教育情况及目前面临的困难,原某谈到为了给孩子选择一所好的初中,目前需要交纳一笔数额较大的学费。方某向法官表态,应该给女儿抚养费,但自己一直以来没有固定收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自愿每月支付女儿300元的抚养费。双方对抚养费的支付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第一轮调解以失败结束。
法官并没有气馁,重点从情理角度,引导方某、原某将焦点转移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上。与他们交流青春期孩子常见的心理误区以及容易引发的问题,向他们讲解如何以孩子的思维和角度与女儿沟通,让女儿感受到父母的爱。说到动情之处,原某让方某看了女儿近期的照片,并承诺将做女儿的工作,很快让方某见到女儿。方某看到照片上健康快乐的女儿,露出了欣慰的笑容,当即支付2013年以来的抚养费5460元,并与原某达成调解协议:从2016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400元。直到女儿18周岁时止。(牛东红 冯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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